**附件 A**
《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
《2010 年竞争和消费者法案》附录 2
18 误导或欺骗行为
(1) 任何人在贸易或商业中不得从事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可能导致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2) 第 3 1 部分(涉及不正当做法)的任何内容均不受第 (1) 款的限制。
29 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1) 就与提供或可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关,或与通过任何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或使用有关的方面,任何人在贸易或商业中均不得:
(a)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表明商品具有特定的标准、质量、价值、等级、成分、样式或型号,或者具有特定的历史或既往用途;或
(b)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表示服务具有特定的标准、质量、价值或等级;或
(c) 虚假或误导性地表示商品为全新;或
(d)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表示某人已同意购买商品或服务;或
(e)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声称这是任何人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推荐;或
(f) 对以下方面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i) 任何人的推荐;或
(ii) 声称是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证明;或
(g)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表示商品或服务具有赞助、批准、性能特征、配件、用途或优势;或
(h)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表明陈述人具有赞助、批准或隶属关系;或
(i) 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
(j) 对商品维修设施或商品备件的供应情况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
(k) 对商品原产地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
(l) 对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
(m) 对任何条件、保证、担保、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存在、排除或影响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包括第 3-2 部分第 1 分段下的保证);或
(n) 对以下支付合同权利的要求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i) 与任何条件、保证、担保、权利或补救(包括第 3-2 部分第 1 分段下的担保)完全或部分等同;以及
(ii) 个人根据联邦、州或领地法律(不成文法除外)拥有的权利。
注 1: 违反本小节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注 2: 有关与商品原产国有关陈述的规定,请参阅第 5-3 部分。
(2) 为了就涉及第 (1)(e) 或 (f) 小节所述种类陈述的法律诉讼应用第 (1) 小节,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陈述被认为具有误导性。
(3) 为避免疑问,第 (2) 节不会:
(a) 仅由于引证了与此相反的证据,而具有表明陈述不具误导性的效力;或
(b) 具有向任何人证明该陈述没有误导性的效力。
48 在某些情况下要指定的单一价格
(1) 一方不得在交易或商业上与以下方面有关:
(a) 向另一方供应,或者可能供应通常购买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或
(b) 通过任何方式推广宣传向另一方对通常购买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或另一方对此类商品或服务的使用;
就某个金额作出陈述,表明如果支付这笔金额将构成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除非此方还以醒目的方式和单个数字指定了商品或服务的单一价格。
注意:违反此小节的规定可能招致罚款。
(2) 一方无需在商品的单一价格中包含将商品从供应商处送往另一方处应支付的费用。
(3) 但是,如果:
(a) 此方未在单一价格中包含将商品从供应商处送往另一方处应支付的费用;以及
(b) 此方知晓,在做出陈述时,与将商品从供应商处送往另一方处有关的最低费用金额必须由另一方支付;
此方不得做出小节 (1) 中的陈述,除非此方还指定了此最低金额。
注意:违反此小节的规定可能招致罚款。
(4) 如果陈述专门针对法人公司,则 (1) 小节不适用。
(4A)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1) 小节不适用:
(a) 该陈述属于法规规定的一类陈述;以及
(b) 符合有关该类陈述的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如有)。
注意:如果该陈述属于此小节段落 (a) 规定的类别并且就此陈述而言已遵守 (1) 小节的规定,则无须同时遵守此小节段落 (b) 中的规定。
(5) 出于小节(1) 的目的,此方将被视为未以醒目方式为商品或服务指定了单一价格,除非单一价格至少要与供应对价中最醒目的部分一样醒目。
(6)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就要根据合同供应的服务而言,小节 (5) 不 适用
(a) 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供应服务;以及
(b) 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为服务定期付款,以及
(c) 如果合同还规定商品的供应--商品与服务供应直接相关。
(7) 单一价格为陈述时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最低可量化对价,包括包括当时可以量化的以下每个金额(如果有):
(a) 另一方应付给陈述方的任何类别的费用,除非:
(i) 费用由另一方选择支付;以及
(ii) 在陈述之时或之前,另一方已取消选择费用或未明确要求收取费用;
(b) 金额反映就供应向陈述方征收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征费或收费;
(c) 陈述方就供应已支付或应付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征费或收费,如果:
(i) 该金额根据一项协议或联邦法律、州或领土法律已支付或应支付;以及
(ii) 否则,另一方应就该供应支付税费、关税、费用、征费或收费。
范例 1:一家航空公司宣传航班促销。各方可以选择以碳补偿的方式付款。如果在航空公司的网上预订系统中预先选择了碳补偿,则该航班的单一价格必须包括碳补偿费用。这是因为一方在代理之时或之前未在网上预订网站中取消选择费用。如果一方稍后在网上预订过程中取消选择了可选的碳补偿费用,那么价钱 由于第 (a)(i) 和 (ii) 节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取消选择费用后,单一价格无需包括碳补偿费用。
范例 2:商品及服务税可能是第 (b) 段 涵盖的金额的示例。
范例 3:根据 1978 年《乘客出行费用法》征收的乘客出行费用可能是第 (c) 段涵盖的金额的示例。根据1978 年《乘客出行费用法》第 10 节的安排,航空公司可能会支付与离开澳大利亚的乘客应支付的费用相同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