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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 僅有在本網站上提出註冊申請,並且通過捷星審批的公司或組織(以下稱“企業”),可(且僅可)針對其員工差旅需求而使用本網站的預訂功能。註冊申請必須通過本網站提交。 2. 要註冊並使用本網站,企業必須同意本文列出的條款與條件。繼續下一步操作之前,請務必以企業代表身份仔細閱讀並接受本協議所有規定。 3. 註冊時點擊“接受”按鈕,即表示您個人、您所屬的公司或組織,以及使用本網站的企業員工接受了本協議。 4. 捷星無義務接受任何註冊申請,提交申請並不表示完成註冊。是否接受任何註冊申請由捷星全權決定。捷星將用電郵通知結果。 5. 接受申請即授予您對本網站預訂功能的訪問權[受本協議約束]。為保持註冊身份,企業每年的訂單總量必須超過100個航段。如果達不到該標準,捷星可能終止您企業的註冊狀態,這種情況下會通過電郵告知。 6. 希望通過 API 來獲取機票的企業首先必須在本網站註冊,並同意本文所述的條款與條件,且需選用同意並接受了我公司《資訊技術服務商協定》的資訊技術服務商。企業獲得的 API 訪問權只能轉授給其內部員工,不可將直接訪問權授予客戶、供應商或其他任何協力廠商。欲通過 API 訪問,請詢 Sales@jetstar.com。 7. 若不願接受本協議,請點擊“不接受”按鈕並交還捷星的相關資料。 規定 1. 術語解釋 “調整單”是指《消費稅法》(GST Act)定義的調整稅單。 “航空公司”是指第 4.13 條提及的航空公司,具體是指企業在使用預訂功能,或預定航班或提供航班預訂服務時所選的航空公司。對應的航空公司將顯示在行程單/稅票上; “API”是指捷星的“應用程式設計發展介面”,用於直接查看航空公司的航班剩餘座位; “預訂功能”是指企業通過本網站、GDS 或 API 進行搜索和預訂的功能。 “代碼”是指捷星分配給企業的專屬登錄 ID。 “信用卡”是指美國運通卡、大萊卡、萬事達卡、維薩卡或捷星隨時指定的其它貸記或簽賬卡。 “賠償”是指一切債務、開銷、經濟損失、補償和費用(包括全額賠償基礎上的法律費用,無論是否由當事方提出或獲判所得)。 “直接轉帳”是指通過本網站使用的直接轉帳選項,能否使用由捷星決定。 “資料”是指通過本網站提交或取得的一切材料。 “票價”是指對應航空公司的公開票價,含對航空旅行徵收且由航空公司代收的一切附加費、手續費和稅費(包括消費稅和機票稅); “GDS”是指獲得對應航空公司機票銷售授權的全球分銷系統; “消費稅”是指所有商品服務稅、增值稅、營業稅、工商稅、服務稅以及對商品、服務和權益的銷售或供給所徵收的一切其它稅費,包括但不限於《1999 年新稅制(商品服務稅)-聯邦法》(A New Tax System (Goods & Services Tax) Act 1999 (Cth))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令徵收的稅費; “消費稅相關法律”是指涉及消費稅的法文、規定、稅務部門條例或就本協議而言適用於企業和航空公司的其它相關附屬法規; “捷星”是指捷星航空公司(Jetstar Airways Pty Limited),澳大利亞工商號 33 069 720 243,新西蘭消費稅註冊號 91 233 487; “捷星亞洲”是指依據新加坡相關法律註冊的捷星亞洲航空公司(Jetstar Asia Airways Pte Limited),註冊號 200403570D; “捷星集團”是指組成集團的各家航空公司及其各自的相關法人團體,該術語定義見《(澳大利亞聯邦)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捷星集團公司”是指捷星集團的下屬公司; “捷星集團商標”是指任一捷星集團公司持有的商標,無論註冊與否; “捷星太平洋”是指依據越南相關法律成立的捷星太平洋合股航空公司(Jetstar Pacific Airlines Joint Stock Aviation Company); “指定員工”是指獲得捷星授權,可訪問本網站及相關資料的企業員工。 “已註冊”是指已經註冊,可使用預訂功能並收取預訂報告的狀態。 “網站”是指地址為 jetstar.com/corporate 的捷星公司網站; “員工”是指相關方的管理人、雇員和承包人; “稅票”是指依據相關消費稅法規,商品/服務接收人可用來申請退還該商品/服務中已付消費稅的稅票,若無適用的消費稅法規,則指一般發票; “稅費”是指政府部門當前或未來徵收的一切稅費、課稅、徵稅、扣稅、手續費、關稅、強制借款或代扣所得稅(連帶一切相關的利息、罰金或是此類款項的相關費用),並非針對總淨收入的課稅; “執行期”是指企業受本協議約束的時段,見第 10.1 條“執行期及其終止”的陳述; “機票稅”是指銷售航班機票時可向乘客處收取的一切預交稅費、附加費、課稅和手續費,並且注明在捷星行程單/稅票上,包括但不限於開票承運商的應付稅款以及最終運營商應付的稅款; 2. 特許權 2.1 批准您的註冊申請即表示捷星授予企業非專享的許可權以使用本網站、通過預訂功能為企業商務差旅的內部員工進行預訂,以及在預訂並提供預訂服務必需的範圍內使用相關資料(以下稱“特許權”)。 2.2 企業需同意,特許權並非其獨有,且航空公司可許可任何人,包括企業的競爭對手,使用本網站並預訂捷星航班。 2.3 執行期終止則特許權自動失效。 3. 企業的義務 3.1 企業: a)未經捷星書面同意,不得複印、複製、翻譯、改編、篡改或修訂本網站或相關資料中的任何資料,除非本協定明確許可; b)必須填寫、更新並維護一切必需的註冊明細; c)確保通過本網站做出的所有預訂都按照本協議完成付款,且未經對應航空公司的書面授權,不得向員工暗示預訂可保留延期支付; d)確保有權訪問本網站和相關資料的指定員工知曉並遵守本協議; e)確保指定員工接受有關本網站使用方法的足夠培訓; f)未經捷星書面同意,不得將本網站或相關資料提供給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交給任何人,除非本協議明確許可; g)確保提交給對應航空公司的一切資訊準確不虛,若有改動需立即告知對應的航空公司; h)填寫並隨時更新使用者檔案,不得延誤; i)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只有獲得本網站存取權限的指定員工可訪問本網站,包括但不限於登錄與密碼安保措施; j)確保密碼和企業檔案的時效性,防止不再有本網站存取權限的員工訪問網站; k)不得允許企業的客戶直接訪問本網站; l)不得創建從企業網站指向本網站或網站任何版塊(包括但不限於預訂功能)的任何超連結,除非捷星另有書面同意; m)若通過 GDS 預訂航班,需遵守對應 GDS 或 GDS 預訂所指航空公司的一切適用要求。 4. 做出預訂 4.1 捷星將授予企業用組織代碼訪問預訂功能的許可權。以企業代碼在預訂功能上做出的預訂均需企業全權負責。 4.2 此外,對應的航空公司還可能合理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訊。收到捷星要求後,企業必須儘快提供所有必需的資訊。 4.3 收到註冊成功的確認通知以及組織代碼後,企業即可通過本網站的預訂功能進行預訂,需遵守本協議的相關限制。 4.4. 企業必須確保通過預訂功能提供給捷星或對應航空公司的一切資訊完整準確。 4.5 一旦據信企業違反本協議,捷星可立即中止企業對預訂功能和/或本網站的訪問權。 4.6 據本協議規定,執行期內捷星可接受企業為其員工未來行程在本網站上所做的預訂 4.7 企業必須在為員工在本網站做出預訂前告知其捷星的預訂條款與條件。包括捷星的承運條款以及有關所購機票類型的特殊條款。 4.8 捷星將就企業或其員工通過本網站做出的預訂給企業出具行程單/稅票。行程單/稅票將按企業注明的電郵地址用電郵發送。 4.9 捷星將就任何退款或企業或其員工對當前預訂所做的任何改動給企業出具行程單/調整單。行程單/調整單將按企業注明的電郵地址用電郵發送。 4.10 員工用信用卡付款時,企業必須獲得員工關於用卡代付費的書面授權。若因企業未能獲得授權,導致捷星需退還任何款項,那麼企業需向捷星補償相應款項,且捷星可從本協定或任何其它協定下應付給企業的任何費用中扣除相關款項。 4.11 企業必須確保在預訂時及時使用企業或相關員工的信用卡按總票價(含消費稅)給捷星付款,或按直接轉帳的規定付款。不接受支票。4.17 捷星可在本網站上修改或更正企業所做預訂的付款方式。 4.12 僅在使用澳元(除非捷星另有要求)且遵守預訂功能中直接轉帳相關的付款規定的前提下可採用直接轉帳的方式給預訂付款。企業需接受並告知相關員工代為付款的用處,且在捷星發出相關預訂的行程單之前預訂無效。企業有責任確保預訂在對應捷星航班的既定起飛時間之前生效,且確保為出行的員工提供行程的所有資訊,包括對應的票價規定和承運條款。 4.13 截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捷星、捷星太平洋、捷星亞洲和捷星日本統稱為航空公司。捷星可在書面通知企業的情況下隨時從本協定中添加或刪除某一航空公司。 4.14 通過 API 連接的企業必須: (a)確保每次預訂功能收到詢問時都做到以下內容: i)顯示與詢問相關的所有可用機票,以便提問人獲知有關問題的全部相關資訊; ii)本集團航空公司的可選機票與其它航空公司的機票同等列出,按價位由低到高排序,除非提問人指定其它顯示或篩選標準; (b)確保附帶有關澳航飛行常客會員購買符合條件的機票可享點數和狀態積分的具體提示。 (c)除非本協議授權,不可關聯、複製或顯示捷星或其它航空公司的任何材料。 (d)遵守捷星關於 API 用法的一切技術指導,包括但不限於查詢/預訂比例。 5. 預訂的限制 5.1 對於需要特殊協助的乘客,未經告知捷星電話預訂處需要特殊協助的詳細資訊,企業不得擅自提出或試圖通過本網站、API 或 GDS 進行預訂。 5.1 對於需要特殊協助的乘客,未經告知捷星電話預訂處需要特殊協助的詳細資訊,企業不得擅自提出或試圖通過本網站、API 或 GDS 進行預訂。 6. 更改預訂 6.1 對於在本網站上所做的預訂,企業或其員工必須通過本網站或捷星電話預訂處進行更改。 6.2 更改預訂需按照相關票價規定交納更改費。 6.3 對於通過 API 所做的預訂,企業必須通過航空公司的客戶聯繫中心進行更改。是否僅通過 API 或本網站進行更改由捷星全權決定。 6.4. 更改預訂需交納更改費並補齊機票差價。 7. 消費稅與稅費 7.1. 除非特別說明含消費稅,本協議(第 8.2 條要求的情況除外)所述服務的更改費及其它費用(以下稱“基礎價”)均不含消費稅。 7.2. 若在本協定下所供商品/服務被徵收了消費稅,那麼除基礎價外,該商品/服務的接收方還需支付供應方應付消費稅的等額費用。依照第 8.3 條,8.2 條應付的任何款項需在本協議應付基礎價款(即產生消費稅的基礎價)的當天支付,若基礎價為非金錢支付形式,則在服務物件收到勞務稅票的七天內付款。 7.3. 企業必須確保其向航空公司所供服務的發票或其它付款申請單具備有效稅票,以便航空公司就發票涉及的服務申請退稅。除非從供應方收到按本條規定所開具的發票,航空公司概不支付本協定所涉服務的任何款項。 7.4. 各方需採取合理措施遵守消費稅相關法規的各種要求,以方便或協助另一方申請或核實退稅,抵消、減免或返還本協定下所供服務的已付或應付消費稅。 7.5. 若航空公司在本協議下應付的任何款項是按照包括企業在內者產生的費用、開銷或其它債務(統稱“費用”)計算,那麼計算的費用等於相關方實際產生的費用減去同一費用可申請的退稅。企業必須應要求向航空公司提供費用和任何退稅的明細。 7.6. 為結算企業在本協議下所售航空旅行或其它旅行項目的消費稅(若有)和機票稅,企業需向航空公司提供客戶所購實際機票的明細,含消費稅和機票稅,並給航空公司扣除相關款項; 若企業未按照本條給航空公司計算並扣除正確數額的消費稅,而給航空公司造成任何費用、損失或開銷,無論是否蓄意,企業均保證無需航空公司承擔責任。 8. 責任與免責 8.1. 企業需接受,本網站、預訂功能、相關資料和 GDS 資訊不保證無錯,且錯誤的存在不構成航空公司違反本協議。 8.2. 捷星和各航空公司對本網站、預訂功能、相關資料、API 和 GDS 資訊不作任何暗示性擔保,除非相關法規指出本協議存在暗示性條款且不能合法排除,那麼捷星和各航空公司在此類規定下的責任限於法律規定的最大範圍之內,且表現為以下一種或多種責任,具體由捷星判定: (a)關於服務: i)再次提供服務;或 ii)為再次服務承擔費用; (b)關於商品: i)更換商品或提供等值商品; ii)修復商品; iii)為更換商品或收取等值商品承擔費用;或 iv)為修復商品承擔費用。 8.3. 依照或涉及本協定的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特殊的、間接的、連帶的或經濟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利潤、收入、預期節省、議價、機會或商譽的損失)或資料的丟失或損壞,無論航空公司理應知曉相關損失或損害與否,捷星和各航空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8.4. 對於以下情況涉及、產生或關聯的任何損害,捷星和各航空公司概不負責,且企業保證各航空公司、各捷星集團公司及其員工與之無關: a)企業任何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超出代理職權或不遵照航空公司的特殊指示、票價規定、承運條款或其它條款與條件向客戶作出擔保; b)企業或其員工事實上做出或被指做出侵犯本網站或本協議所涉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c)任何人利用企業持有或管控的設備濫用或非法使用本網站或預訂功能(包括但不限於濫用或非法使用組織代碼、密碼或登錄帳戶); d)利用企業持有或管控的設備,或企業的組織代碼、密碼或登陸帳戶,濫用或非法使用客戶或企業預訂相關的信用卡或銀行帳戶; e)企業或其員工試圖按照直接轉帳的規定而非預訂功能中列出的規範進行預訂; f)對於需要特殊協助的乘客,未經告知航空公司客戶聯繫中心,企業或其員工試圖為其進行預訂; g)超出捷星授權範圍使用本網站或預訂功能; h)企業或其員工做出非法預訂,例如企業回贈旅行或是錯誤的旅行類別; i)企業或其員工違反適用法規、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任何其它協議(企業遵照捷星所供資訊合理行事的情況除外);以及 j)企業或其員工從預訂功能(包括 API 等)訪問或使用資料時造成資料丟失或損壞。 8.5. 企業需承認,已行使獨立判斷來獲取本網站的訪問權,未依賴航空公司或其任何員工的陳述(即本協議中未作明確陳述的內容),亦沒有依賴航空公司或任何捷星集團公司編制的檔(包括手冊和宣傳資料)所含的任何描述、圖表或規格說明內容。 8.6. 本協議下航空公司僅對相關預訂承擔個別非連帶責任。 9. 智慧財產權 9.1. 企業需承認,未獲得本網站、API 或相關資料的任何智慧財產權,本協議中明確列出權利的除外。本協議到期之時或終止之後,企業不得許可任何行為侵犯捷星集團任意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不限制上文主要意思的前提下,企業需進一步接受: a)不得複製本網站或相關資料,除非有捷星的明確書面授權;或 b)不得在 Google、Overture 等協力廠商搜尋引擎上將航空公司名稱或任何捷星集團商標用作關鍵字、檢索項、贊助連結或類似功能,除非有對應航空公司的明確書面授權。 9.2. 企業必須事先獲得航空公司的書面同意,方可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網站上的任何材料)中使用航空公司的名稱、商標或捷星集團公司的其它智慧財產權。 10. 執行期與終止 10.1. 捷星接受註冊申請並授予企業訪問本網站的許可權即表示本協議對企業生效。企業需接受下文“一般規定”條目下的詳細條款。本協議在效力終止之前(即“執行期”)對企業始終有效。 10.1. 捷星接受註冊申請並授予企業訪問本網站的許可權即表示本協議對企業生效。企業需接受下文“一般規定”條目下的詳細條款。本協議在效力終止之前(即“執行期”)對企業始終有效。 (a)捷星或企業在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協議;以及 (b)企業發生以下情況時由捷星立即終止本協議: i.未按照本協議向航空公司支付應付款項; ii.違反本協議; iii.據捷星判定,未以企業身份維護航空公司或捷星集團的最大利益; iv.以非正常營業的方式處置全部或部分資產、經營專案或業務; v.到期不能償債; vi.停止營業; vii.以企業法人的身份,成為破產清算對象,或者被委派清算人、接收人和/或資產管理人來處置其任何資產; viii.以公司或合夥企業身份,成為破產主體或被解散; ix.破壞、濫用或允許濫用本網站或相關資料;或 x.違反航空公司關於 GDS 預訂航班的用法指示。 10.3 本企業相關協議終止後,企業: (a)不得訪問本網站或 API(若適用); (b)必須按照對應航空公司指定的方式將其持有或管控的一切資料副本立即交還各航空公司或銷毀。 10.4 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航空公司在本協議或相關法律下任何已有的權益或應有的賠償。 10.5 本協議關於智慧財產權、債務和免責、隱私和保密資訊的規定在協定終止後仍然有效。 11. Cookies 11.1. Cookies 是存儲在電腦網頁流覽器上的資料片段。網路服務器(包括這種)都可以: a)在您的流覽器中存儲一個或多個 Cookies;或 b)請求您的流覽器將其中數據傳回網路服務器;或 c)請求您的流覽器傳輸同一功能變數名稱內其它網站存儲在流覽器上存儲的 Cookies。 11.2. 本網站可能在您的網頁流覽器或電腦上存儲 Cookies 以便改善您今後訪問本網站的體驗。 11.3. 利用 Cookies,網站可以跟蹤訪客對網站的使用情況、提供定制內容,甚至進行密碼保護。大多數網頁流覽器都可以設置為收到 Cookies 時提醒用戶,以便您接受或拒絕。您還可隨時查看存儲在網頁流覽器中的 Cookies 並在不需要時刪除。 11.4. 如果您禁用網頁流覽器上的 Cookies,或者刪除或拒絕來自本網站或連結網站的特殊 Cookies,則不能訪問本網站的全部內容和功能。 12. 個人資訊和保密資訊的使用 12.1. 企業需承認,其不具備錄入本網站或 GDS 的資料的任何所有權。 12.2. 航空公司可按照隱私公告,授權或代表企業或員工使用並披露收到的資訊。 12.3. 企業必須在航空公司提供某件產品或某項服務之前、之時或之後(前提是無法及時提供)向各個客戶提供隱私公告的副本。 12.4. 企業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捷星集團公司的任何保密資訊,除非: a)法律要求如此;或 b)企業在沒有違反對任何人的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獨立取得相關資訊;或 c)企業有對應的捷星集團公司關於披露資訊的事先書面許可。 12.5. 企業需承認,本網站和相關資料中所含內容為保密資訊。企業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航空公司的所有權並維護本網站和相關資料的保密性。 12.6. 本協議終止之時或在終止之前,應航空公司合理要求,企業必須將航空公司的所有保密資訊副本及時交還航空公司或予以銷毀,此時不再享有相關保密資訊的使用、複製或披露權。 13. 一般規定 13.1. 對於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遲履約或違約,包括協力廠商造成的延遲履約或違約,航空公司概不負責。 13.2. 未經捷星事先書面許可,企業不得轉讓或以更新、讓渡、轉授等方式處置本文所述之特許權或本協議。 13.3. 任一方在任何時候違反或疏忽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或視作放棄相關方在本協議下享有的權利。 13.4. 本協議不構成航空公司與企業之間或與企業任何員工之間的合資、合夥或雇傭關係。 13.5. 企業必須遵守並確保其員工遵守: a)企業營業地所屬司法轄區針對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旅行服務的一切適用法規和規範,包括有關隱私、營業行為和公平交易的法規;以及 b)對應航空公司針對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本網站用法或企業在本協議下的義務所做的指示或原則。 13.6. 空運旅客、行李和貨物受承運條款及相關航空公司的規定限制。航空公司的承運條款見其對應的官方網站,當前為:http://www.jetstar.com/au/en/index.aspx、http://www.jetstar.com/sg/en/index.aspx 及 http://www.jetstar.com/vn/en/index.aspx 13.7. 捷星可改動本網站內容,恕不另行通知。除本協定所述的修改方式外,捷星可隨時更改本協定內容。修訂版協定將發佈在本網站上。修訂版協議一經發佈在本網站,即對企業具有約束力。 13.8. 本協議受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相關法律管轄並以之為據進行解讀,各方事宜需由該州行使非排他司法權的法院受理。 13.9. 本協議: a)構成雙方關於協定主旨的完整協定,不具備高於有關使用 GDS 的具體規定;以及 b)就其主旨而言,取代航空公司和企業之前達成的一切其它諒解或協議。 如你已閱讀並同意條款與條件,請點擊「我接受」按鈕繼續完成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