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A**
**《2010 年競爭及消費者法》 《澳洲消費者法》附表二**
18 誤導性或欺騙性行為
(1) 有關人士不得在營商或業務方面,進行具有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或者可能誤導或欺騙的行為。
(2) 第 3 1 部分(關於不公平做法)並無透過默示限制第 (1) 款。
29 關於商品或服務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1) 有關人士不得在營商或業務方面,就與供應或可能供應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情況,或就與透過任何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供應或使用的相關情況:
(a)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商品具有特定的標準、質量、價值、級別、組成、樣式或型號,或者具有特定的歷史或特定的先前用途;或
(b)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服務具有特定的標準、質素、價值或級別;或
(c)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商品是新的;或
(d)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特定人士已同意購買商品或服務;或
(e)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聲稱是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人士的推薦;或
(f) 對以下方面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i) 任何人士的推薦;或
(ii) 聲稱是此等推薦的陳述;與商品或服務有關;或
(g)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商品或服務具有贊助、批准、性能特徵、配件、用途或好處;或
(h) 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表示作出陳述的人士具有贊助、批准或從屬關係;或
(i) 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j) 對是否有維修商品的設施或商品備件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k) 對商品原產地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l) 對是否需要任何商品或服務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m) 對任何條件、保證、擔保、權利或補救措施(包括第 3 2 部分第 1 分部下的擔保)的存在、排除或影響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
(n) 就支付合約權利的要求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而該權利:
(i) 完全或部分等同於任何條件、保證、擔保、權利或補救措施(包括第 3 2 部分第 1 分部下的擔保);及
(ii) 在聯邦、州或領地的法律(不成文法除外)下屬某人所擁有。
備註 1: 違反本款可被徵收判罰款項。
備註 2: 關於與商品原產地國家/地區陳述的規則,請參閲第 5 3 部分。
(2) 以就涉及第 (1)(e) 或 (f) 款所述種類的陳述的訴訟程序套用第 (1) 款為目的,除非提出相反的證據,否則有關陳述被認為具有誤導性。
(3) 為免產生疑問,第 (2) 款並無:
(a) 僅僅因為提出相反的證據而具有有關陳述並無誤導性的效果;或
(b) 讓任何人負上證明有關陳述並無誤導性的責任的效果。
48 在若干情況下將予指定的單一價格
(1) 有關人士不得在營商或業務方面與以下情況相關:
(a) 向另一人士供應(或可能供應)通常購買以供個人、家庭或家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服務;或
(b) 透過任何方式推廣,藉以向另一人士供應(或讓另一人士使用)通常購買以供個人、家庭或家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服務;
就支付的金額作出陳述,如果已支付,則構成供應貨品或服務的代價的一部分,除非有關人士亦以顯眼方式註明,而作為單一數字,是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單一價格者則屬例外。
注意:違反本款可被徵收判罰款項。
(2) 有關人士並不需要在商品的單一價格中包含與將商品從供應商發送予其他人士有關的應付收費。
(3) 然而,如果:
(a) 有關人士並未在單一價格中包含與將商品從供應商發送予其他人士有關的應付收費;及
(b) 有關人士在陳述時知道與供應商向其他人士發送商品有關的最低收費金額(該收費必須由其他人士支付);
有關人士不得作出第 (1) 款所指的陳述,除非有關人士還指定了該最低金額者則屬例外。
注意:違反本款可被徵收判罰款項。
(4) 如果陳述僅針對某法人團體,則第 (1) 款不會適用。
(4A) 在以下情況下,第 (1) 款不會適用:
(a) 陳述屬於法規規定的陳述類別;及
(b) 法規就該類別的陳述規定的條件(如有)已獲遵守。
注意:如果陳述符合本款第 (a) 段規定的類別,而且就陳述而言遵守第 (1) 款,則不需要亦遵守本款第 (b) 段規定的任何條件。
(5) 就第 (1) 款而言,有關人士屬並無以顯眼方式註明商品或服務的單一價格,除非單一價格最少與供應項目代價中最顯眼部分同樣顯眼者則屬例外。
(6) 在以下情況下,第 (5) 款不適用根據合約將予供應的服務:
(a) 合約規定在合約期供應服務;及
(b) 合約規定在合約期期間定期支付服務費用;及
(c) 如果合約亦有規定供應的商品——與供應服務直接相關的商品。
(7) 單一價格是陳述時供應商品或服務的最低可量化代價,包括當時可量化的以下各項金額(如有):
(a) 由另一位人士應付予作出陳述的人士的任何說明收費,除非是:
(i) 由其他人士選擇支付的收費;及
(ii) 在陳述之時或之前,其他人士已取消選擇的收費或未有明確要求收取的收費;
(b) 反映就供應項目對作出陳述的人士徵收的任何稅項、關稅、費用、徵費或收費的金額;
(c) 在下列情況下,就供應項目作出陳述的人士就任何稅項、關稅、費用、徵費或收費所支付或應付的任何金額:
(i) 金額根據協議或根據聯邦、州或領地的法律作出的安排支付或應付;及
(ii) 稅項、關稅、費用、徵費或收費會由另一位人士就有關供應項目而應付。
示例 1:航空公司宣傳銷售航班機位。有關人士可選擇支付費用以作碳補償。如果在航空公司的網上預訂系統中預選碳補償,則有關航班的單一價格必須包含碳補償收費。這是因為有關人士在陳述的時間或之前未有在網上預訂網站取消選擇有關收費。如果有關人士稍後在網上預訂過程中取消選擇碳補償收費選項,則單一價格由於第 (a)(i) 和 (ii) 段規定的例外情況而在取消選擇碳補償收費後不需要包括有關收費。
示例 2:商品及服務稅或會是第 (b) 段涵蓋金額的示例。
示例 3:根據《1978 年乘客離境稅收費法》徵收的乘客離境稅或會是第 (c) 段涵蓋金額的示例。根據《1978 年乘客離境稅收費法》第 10 條的安排,航空公司可支付與離開澳洲的乘客應付收費相等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