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星航空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业务注册号:33 069 720 243)
运输条件(适用于乘客与行李)

2022 年 4 月

1. 用语定义

航空公司代码指用于识别承运人的二个或三个字符或字母。

《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指《2010 年竞争和消费者法案》(澳大利亚联邦)附录 2。

授权代理商指由捷星航空授权的销售代理,以代表捷星航空在航运乘客运输事务中出售捷星服务,且拥有任何必要的许可证。

行李指乘客在旅程中携带的个人财产。包括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

行李限额指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数量(如有),行李限额已按 7.1 款之规定计入乘坐捷星航空时的机票价格。

行李识别标签指为了识别托运行李而签发给您的行李编号文件,其与每件托运行李上所附的标签匹配。

预订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将某一乘客将要进行的旅程的详情输入我们的系统中。

预订编号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签发的编号,其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行程单上,且能够识别出您在捷星航空所做的预订。

随身行李(有时也称手提行李、手持行李或未托运行李)指除托运行李之外乘客随身带入机舱的任何行李。

承运人指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指您的一部分行李(如有)由我们在飞机中进行运输托管,由此我们向您签发一个行李识别标签或行李收据,或二者皆有。

值机截止时间指按照捷星航空的规定,乘客必须办理完登机手续并取得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代码共享航班指航班号中的航空公司代码与运营该航班的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代码不相同的航班。

运输条件指承运条件,以及票价规则(如适用)。

公约指下列任一适用公约:

  •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 1955 年 9 月 28 日的《海牙议定书》(即 1955 年对《华沙公约》的修订);
  • 1975 年经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海牙议定书》(即 1975 年对《华沙公约》的修订);
  • 1961 年《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
  •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 其他任何适用的议定书或公约以及任何赋权立法。

损害包括由我们运营的航空运载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而引起或与之有关联的乘客的死亡、受伤、身体伤害或人身伤害,还包括行李的损失、部分损失、被盗或其他损害。但是,不包括我们对行李的轻微刮痕、磕碰、凹陷和刻痕等正常磨损。

天指自然日的一整天。在计算通知天数时,通知发出当天不计算在内。

国内运输指出发地和目的地都位于同一国家且该国之外没有经停地点的旅程。

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事件指天气事件、空中交通管制问题、第三方采取的劳工行动、安保问题,或者我们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后果亦无法避免的异常情形。

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指工程问题,捷星航空 IT 系统中断,交送问题导致行李延迟到达传送带,飞机清洁/装载餐食延时,机组/人员配置问题或我们能够合理控制的其他任何情况。

飞行常客机票兑换指用飞行常客积分兑换的一次预订。

国际运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之间的航程,包括在这些国家/地区境内进行的与国际航程组合在一起的航程。

行程单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签发给按照某预订(其包括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及通知)乘机的乘客的一份或多份文件。

捷星航空、我们、我们的对于运输条件而言指捷星航空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BN)33 069 720 243。

乘客指做出了预订、即将或正在搭乘飞机的任何人(不含机组人员)。

损害包括由我们运营的航空运载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而引起或与之有关联的乘客的死亡、受伤、身体伤害或人身伤害,还包括行李的损失、部分损失、被盗或其他损害。但是,不包括我们对行李的轻微刮痕、磕碰、凹陷和刻痕等正常磨损。

天指自然日的一整天。在计算通知天数时,通知发出当天不计算在内。

国内运输指出发地和目的地都位于同一国家且该国之外没有经停地点的旅程。

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事件指天气事件、空中交通管制问题、第三方采取的劳工行动、安保问题,或者我们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后果亦无法避免的异常情形。

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指工程问题,捷星航空 IT 系统中断,交送问题导致行李延迟到达传送带,飞机清洁/装载餐食延时,机组/人员配置问题或我们能够合理控制的其他任何情况。

飞行常客机票兑换指用飞行常客积分兑换的一次预订。

国际运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之间的航程,包括在这些国家/地区境内进行的与国际航程组合在一起的航程。

行程单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签发给按照某预订(其包括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及通知)乘机的乘客的一份或多份文件。

捷星航空、我们、我们的对于运输条件而言指捷星航空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BN)33 069 720 243。

乘客指做出了预订、即将或正在搭乘飞机的任何人(不含机组人员)。

乘客服务费是指捷星航空向有关机场支付的航空费用的合理估算。

安全保卫费指对航空安全服务所支付费用的合理估算。

重大变更指对您的预定出发时间做出的三小时及以上的变更。

特別提款權(或SDRs)是指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兌換單位的合成貨幣單位。大致上,這約為 1.93 澳元或 2.02 紐西蘭元,但此值會根據匯率而波動。

费率指我们录入航空公司全球分销系统和我们自己的订票系统,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报备的票价、票价规定、收费或运输条件。

机票指捷星航空或授权代理商签发的文件,其包括预订详情和一张电子机票。

我们,我们的见捷星航空的定义。

您,您的指乘客。

2. 运输条件的适用

2.1 运输条件的适用

2.4、2.7、2.8、2.92.10 条款另有规定外,只要“捷星航空”或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JQ”出现在一项预订中,且在我们对您的乘机负有相关法律责任的任何情况下,本运输条件皆适用。

2.2 免费或降价运输

本运输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降价运输(除非我们另行告知),以及飞行常客机票兑换航程。

2.3 运输依据

捷星航空提供的客运服务无一例外受以下文件或规定的约束:

  • 预订;
  • 本运输条件;
  • 适用法律,其可能包括《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1959 年《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以及可能适用于所涉及的旅程的任何国际公约;
  • 我们向监管机构申报的任何适用费率;
  • 捷星航空工作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乘客发出的任何具体指示;以及
  • 票价规定和条件或飞行常客机票兑换规则(如适用)。

2.4 条款范围的缩小

如果本运输条件中任何一条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将缩小至其有效、合法、可执行为止。但如果这样不可行,则该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视为从本运输条件中剔除出去,其他条件继续有效。

2.5 条款变更和豁免

捷星航空任何员工和其他人员均无权变更本运输条件的任何内容,但这不影响我们放弃任何票价规定或任何应付款项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做出弃权决定,不表示我们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也做出弃权。

2.6 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我们可能会公布本运输条件的概要,以引起乘客对一些主要问题的关注。但如果这类概要的内容与本运输条件不一致,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根据条款 2.7 之规定,如本运输条件有任何条款与我们可能有的任何专门程序不一致,则不一致之处以本运输条件的规定为准。

2.7 法律优先适用

如果本运输条件与乘客运输适用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则不一致之处不适用本运输条件。

如果我们还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则消费者可享受法律规定的保证或质保。如所属司法管辖区不同,前述保证或质保的性质和适用也会不同。

在澳大利亚,服务随附以下消费者保障:

  • 保证应尽的注意和运用适当的技能;
  • 保证适合特定用途;并且
  • 保证以合理的时间供应。

如果我们未能按照这些消费者保证向您提供服务,您有权依照《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寻求补救措施。更多信息请见《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

本运输条件无意排除或限制该等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

对于经营性而非消费用商品或服务:

    (a) 在适用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不适用《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澳大利亚公平贸易法》或 1993 年《新西兰消费者保证法》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保证和质保,但前提是法律规定可以排除该等保证和质保;以及

    (b) 如果成文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证或质保不得排除,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对于违反保证或质保的责任限于自行决定再次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支付重新获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所需的费用。

2.8 包机运营

如果捷星航空根据包机协议(即租赁安排)提供运输服务,则除非我们另行通知乘客,否则仍适用本运输条件。

2.9 其他旅行安排

如果捷星航空运送您或安排运送您的方式不是通过飞机,而是通过巴士、火车或轮船,或为您安排住宿或租车,那么我们此时的身份仅仅是代理人。可能有其他的或不同的运输条件适用于此类安排。当此类安排的有限责任少于本运输条件所含的有限责任时,此类更少的有限责任将适用于您的非航空安排。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的旅行是在航空公司代码与我们不同的另一个承运人的航班上时,那么我们这时候的身份仅仅是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且此时适用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

2.10 代码共享航班

在某些航线上,捷星航空会与其他承运人共同提供服务,根据代码共享协议,这时捷星航空的航空公司代码(JQ)将出现在该承运人运营的航班上。这意味着即使您通过我们订票,并持有捷星航空航班(即注有 JQ 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的机票,您乘坐的也可能是其他承运人的飞机。

对于其他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捷星航空将在乘客预订之前向乘客告知该承运人的名称。

乘坐其他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的乘客可能受承运人的条款和条件制约,且其条款和条件可能会与捷星航空不同,包括以下方面:

    (a) 条款 8 中的值机;

    (b) 条款 10 中的拒绝和限制运输;

    (c) 条款 7 中的限制接收行李、免费行李限额、超额行李费用;以及

    (d) 涉及使用美国境内机场的代码共享航班,运营航班的承运人的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将优先于任何其他停机坪延误相关计划(指飞机在美国境内的任何飞机场地面上的延误,在此期间乘客不准离开飞机)。

2.11 欧盟指令 — 旅游套餐和度假旅行(英国)

只有在乘客购买的旅游套餐中包含我们提供的运输服务,并适用欧盟关于旅游套餐和度假旅行的第 90/314/EEC 号指令时,才适用本 2.11 条款。

如果您提出要求,我们或授权代理商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向其他人出票,并以之替代您的机票:

  • 根据该指令第 4.3 条之规定,您希望转让您的预订;
  • 您向我们或授权代理商证明,您满足指令中第 4.3 条的要求且有权转让预订;
  • 在您的航班起飞日期之前,您就您有意转让预订以合理理由告知我们或授权代理商;
  • 就您想要签发的新机票的接受人,您告知我们或授权代理商其全名、住址、联系电话;
  • 您将您的机票寄送给我们或授权代理商;以及
  • 您向我们或授权代理商就签发新机票支付合理的管理费。

3. 总则

3.1 旅行准备

乘客自行负责一切必要的旅行安排,保证遵守目的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命令,例如:

  • 向相关使领馆了解是否需要护照、签证或其他旅行文件、健康文件或继续旅行的证明;
  • 获得上述文件;
  • 接种疫苗;以及
  • 了解目的地是否存在影响自身健康和安全的情况。

即使我们为您的旅行提供上述事宜的协助或资讯,也不表示您对该等事宜不负责任。

3.2 目的地 — 乘客咨询

如果您是去国外,您应在旅程开始之前咨询目的地的所有当地事务和情况。对于目的地的安全、状况或其他问题,我们不做任何陈述。旅行建议的获取途径很多,包括当地政府、当地领事馆,以及澳大利亚外交与贸易部新西兰外交与贸易部,以及美国国务院网站。

3.3 旅行保险

旅行涉及诸多风险,而我们对乘客的赔偿责任有限,因此乘客可选择购买旅行保险,为下列风险提供保障:

  • 旅行计划变更及取消;
  • 医疗和住院支出;
  • 人身伤亡;
  • 行李或其他物品延误、损坏或遗失;或
  • 漏乘转机航班以及其他开支。

3.4 健康

(a) 一般规定:

在我们合理行事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完全确信您可以飞行安全,或者载您飞行可能会使澳航集团员工、承包商或客户的安全或健康处于危险或风险之中,则我们可能会拒绝运载您。如您存在影响您或其他乘客飞行安全的病症、疾病或其他状况,您应当在预订之前告知我们。

(b) 公共卫生或医疗紧急情况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生了医疗紧急情况,我们可能会:

  • 取消、改道或延后任何航班,
  • 筛选乘客,
  • 需要有效的疫苗接种证据(包括针对COVID-19的疫苗接种)和/或阴性检测结果(包括COVID-19的检测结果),
  • 要求出示健康证明文件,
  • 如果乘客未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文件(包括 COVID-19 疫苗接种证明),则卸载或拒绝运送乘客及其行李,
  • 隔离已登机的乘客并限制机上服务,
  • 通知有关当局,例如警察、卫生当局或机场保安,
  • 采取我们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为乘客和澳航集团员工、承包商和乘客提供安全的环境。

您有责任遵守适用于您的旅行的任何移民入境政策、旅行和健康文件要求、政府检疫限制或条件(包括逗留时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同意支付与遵守此类政策、限制和条件相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并且您同意应要求向我们支付我们代表您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即使我们为您的旅行提供上述事宜的协助或指导,也不表示您个人无需对该等事宜负责。

(c) 深静脉血栓症(DVT)

有研究表明,长时间不活动可能是下肢血栓(即 DVT,深静脉血栓症)形成的一个诱因。如果您感觉自己可能存在 DVT 或其他健康问题,请在出行前咨询医生。

关于健康问题的信息可在我们的网站 jetstar.com 或我们的机上杂志中找到。

(d) 怀孕:

如果您是孕妇,请务必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怀孕 28 周后旅行:您需要携带注册医生或注册助产师出具的证明或信函,内容需要确认:

  • 预产期;
  • 是一胎还是多胎;以及
  • 没有并发症

四小时及以上的旅行:

  • 如没有并发症,一胎孕妇在满 36 周之前都可以搭乘飞机,多胎孕妇(如双胞胎孕妇)在满 32 周之前可以搭乘飞机
  • 如有并发症,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明确是否可以搭乘飞机

不足四小时的旅行:

  • 如没有并发症,一胎孕妇在满 40 周之前都可以搭乘飞机,多胎孕妇(如双胞胎孕妇)在满 36 周之前可以搭乘飞机
  • 如有并发症,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明确是否可以搭乘飞机

生产后七日内搭乘飞机的,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明确是否可以搭乘飞机。婴儿在出生后 48 小时内不得搭乘飞机;出生后三至七日搭乘飞机的,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明确是否可以搭乘飞机。

请注意:

  • 我们不保证在孕期的某个时间点搭乘飞机一定安全。乘客在飞行之前必须咨询医生。以上时间要求仅代表我们的最低要求。
  • 有些国家/地区对非公民孕妇入境有限制性规定。乘客在出行前应当咨询相关使领馆确认是否存在进一步的限制。

3.5 隐私

捷星收集有關你的資料(包括健康資料(如需要))以向你供應產品及服務、就你的旅程安排及相關處理事宜聯絡你、促進你參與我們或其他機構的顧客忠誠計劃、確保乘搭我們航班時所有乘客的安全與保障、為我們及第三方產品與服務進行市場推廣活動,以及進行市場調查研究。如果資料並非由你提供,我們或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我们可能从为您作出和升级预订或以其他方式代表您与我们沟通的人士那里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或从与我们相关的公司团体和其他捷星航空旗下实体那里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或从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入境管理处、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其他监管机构那里收集您的个人信息。《1901 年海关法(澳大利亚联邦)》要求我们收集某些信息。如果您不提供此类信息,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所求的服务。

出于此等原因,我们可能披露您的个人信息给:

  • 向我们提供服务的我们的关联公司、其他承运人和组织(例如地勤作业和其他与飞行相关的服务、呼叫中心运营、市场调研和营销服务、与投诉相关的服务或安保事件调查);
  • 您的雇主——如果您因公出差且机票由您的雇主购买。我们可能会向您的雇主披露的信息包括您的出行详情以及与您出行相关的任何信息(如事件报告);以及
  • 按照我们的法律义务而要披露给的其他方,包括为了安保、海关,公共卫生和入境目的而披露给各个执法机构、监管机构和政府。

这些相关方可能位于海外,包括菲律宾、新加坡和您搭乘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的飞机飞往或过境的任何其他国家。

我们的隐私政策可在 jetstar.com 上找到,其包含关于以上主题,以及您如何访问和修正您的个人信息的更多详情。隐私政策还解释了您如何就您的隐私被侵犯进行投诉,以及我们如何处理您的投诉。如需联系我们,您可以致函捷星航空客户关怀部门,地址为 GPO Box 4713, Melbourne, VIC 3001, Australia。

4. 预订

4.1 什么时候表示预订成功了?

当记录显示捷星航空或授权代理商接受并确认了机票预订时,订票成功。如您要求,则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会向您提供您的预订的书面确认。如果乘客通过捷星航空或授权代理商以外人士安排捷星航空客运服务,并因此蒙受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付款必不可少

即使您预订了航班,如果捷星航空没有收到您的付款,我们也不会准予您登机。

4.3 再次确认

捷星航空的航班不要求再次确认。但是,您可能需要再次确认您有意搭乘的任何其他承运人的航班的预订。您应向此类其他承运人核实关于再次确认的要求。如果需要再次确认而您却没有操作,则相关承运人可能会取消您的预订。除非捷星航空另有说明,否则捷星航空不提供转乘航班。

4.4 某些预订不能修改

捷星航空提供多种票价类型和套餐,其适用不同的规定,定价也各不相同。您的预订受您选择的票价类型和套餐适用规定的限制。相关规定会在您预订时提供。票价和套餐规定包含了票价是否可以更改以及是否可以退款的信息。请注意阅读票价和套餐规定,尤其要注意可能适用的变更手续费或限制的规定。

 

捷星航空可能会不时提高此等费用或收费的金额。如果捷星航空的此类修改会影响您的现有预订,我们会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更新 Jetstar.com 上费用和收费页面的信息给予您通知。

 

4.5 特殊协助

如果某人不能独立出行,通常我们不会允许此人在没有人员随行时乘机。独立出行即代表某人必须能够在不需协助或监护的情况下安全乘机。我们没有承担此等协助和监护责任所需的系统、人员或设施。需要监护的儿童将不被视为可以独立旅行,因为如果旅行时没有陪护,他们可能引起混乱或危及他们自己或他人。

但是,我们提供特殊协助服务,以方便那些需要辅助犬或轮椅的顾客出行(见 5.3 条)。如果您需要此等特殊协助服务,请通过捷星航空预订部做出安排。除非法律有规定,否则其他动物不得登机。

携带工作犬旅行的乘客需要遵守 捷星工作犬承运条款

随行乘客指按照我们的合理推定,能够独立旅行且能够并且将会为他们所陪伴的特定顾客提供恰当的协助或监护(或二者兼有,视情况而定)的付费乘客。总体而言,捷星航空通常不会将某一乘客视为儿童的恰当随行乘客,除非该乘客至少年满 15 岁。

4.6 座位分配

捷星航空会尽力满足您的座位预订要求,但我们不保证您的具体座位要求一定能得到满足。即便您已经登机,出于安全、安保或操作等方面的原因,我们也可能随时变更您的座位。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我们需要请您降低舱位等级,我们会:

  • 向您提供机票差价的恰当退款(或飞行常客积分,如适用);或
  • 向您提供捷星航空的其他合理替代航班。

5. 票价

5.1 票价包含的费用

票价包括乘客本人以及适用的行李限额内的行李在下列距离的运输费:

  • 从您的预订标明的出发地机场;
  • 至您的预订标明的目的地机场。

5.2 票价不包含的费用

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或机场和其他地方之间的陆路运输费。餐食和茶点不含在您的票价中,除非适用的票价规则另有规定。

捷星航空不保证能够按照所标明的航班计划日期和时间运载您和您的行李。由于一系列原因,航班计划可能发生更改而不会另行通知,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空中交通管制造成的延误、罢工、技术故障和飞机晚点到达。起飞时间并不构成您与我们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见 9.1、9.2 和 9.3 条款)。

5.3 运载轮椅和辅助犬

您的票价包含运载辅助犬或轮椅的费用,前提是您需要辅助犬或轮椅才能旅行。请在预订机票时告知捷星航空预订部您的此等要求。相关限制可能适用。

5.4 不可退款机票

依照条款 4.6、9.1(c)、10.3 或任何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有些机票类型可以完全不予退款或仅部分退款。请参考适用的票价规则,了解更多信息。

即使您的机票不可退款,但如果您没有乘机,您可能有权要求对某些收费或税费进行退款,但不包括燃油和保险附加费。如果某种收费或税费是捷星航空向每位乘客收取并上缴机场或税务当局的,但由于您没有乘机而使得我们不需要上缴此等金额,那么我们将在扣除合理的管理费之后,把此等金额退还给您(参考费用和收费了解现行费用)。如果合理产生的管理费超过退款金额,则不予退款。

5.5 为您的预订付款

您或代您行事之人必须为您的预订付款,即支付下列费用:

  • 适用票价;
  • 任何其他的使用附加费、费用或税费;及
  • 与您更改预订相关的任何适用金额,其可能包括改签费和机票差价。

5.6 币种

您必须以捷星航空指定的币种为您的预订付款。

5.7 收费和税费

您的预订价格可能包括大量附加费、费用和税金,包括乘客服务费和/或安全保障费。您可能还需要向第三方直接支付未在行程单上标示的其他收费、费用和税费。例如,在国际机场的机场离境税可能就直接由乘客支付,且该笔税金不会标示在您的预订中。

如果在乘客飞行之前,政府部门按乘客人头数征收或加收运输服务相关费用或税金,且该笔费用或税金不能避免,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该笔费用或税金由乘客承担。

6. 更改

6.1 机票不可转让

您不可将您的预订给予或出售给其他任何人使用。除非法律要求,或者适用的票价规定允许,否则预订不得转让他人。如果有其他人持您的预订乘机,并被我们发现此人非您本人,我们会拒绝搭载该人。但是,如果我们未发现您的预订已被转让并使得我们搭载了该人或给予该人退款,那么我们没有责任替换您的预订或给予您退款。

如果您支付任何适用的机票差价和改签费,适用的票价规则可能准许您更改乘客姓名并创建一个新的预订。

6.2 预订和乘机日期

(a) 无开放预订

除非票价规则另有规定,否则您不得持有开放预订。您的预订必须用于搭乘指定的航班。

(b) 飞行常客兑换机票旅行

飞行常客兑换机票预订受适用的飞行常客计划规则的制约,其可能包含预订有效期。您对您的预订的任何更改必须用于在此等规则指定的有效期(如有)内乘机。

6.3 预订编号

您必须妥善保管您的预订编号,防止其他人盗用。

7. 行李

7.1 行李限额

您可以携带一定量的随身行李登机且无需另行付费,但必须满足本运输条件的要求。不占有单独座位的婴儿不享有手提行李限额。

某些票价或套餐类型不包含任何托运行李限额。请参考适用的票价和套餐规则,了解更多信息。相关规定会在您预订时提供。关于随身行李托运行李目前的限额和限制,可登陆我们的网站了解,且可能会变更。如果对适用的免费随身行李限额的变更,或对捷星航空控制范围内随身行李托运行李限制的变更,会影响您预订的旅行,我们将通过更改我们网站上的“行李”版块,或按照法律的要求以其他通知形式,提前至少一个月向您告知此等变更。

未乘机出行的乘客不可转让其未用的随身行李或托运行李限额给任何其他乘客,包括在同一行程单上的乘客。 

7.2 违禁物品

我们不运载以下违禁物品,且您不得企图将以下违禁物品带上飞机:

  • 任何适用的国内或国际法律、法规或法令禁止运载的物品;
  • 任何类型的武器(不含 7.3 条所规定者);
  • 很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或可能变得危险或已经构成危险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物品规则》所列明的物品,进一步信息可按需由我们提供;
  • 我们向您告知属于违禁物品的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由于该物品危险、不安全,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属性,或由于其易碎或易腐坏,而被我们合理确认为不适合运载的物品;
  • 内含危险品(例如锂电池)的公文包和手提箱;
  • 动物(不含经准许的辅助动物);
  • 含有易燃或使人失能的物质的爆炸装置、官能干扰装置(例如催泪瓦斯、辣椒喷雾等)绝对禁止运载。

如果我们发现您携带违禁物品,我们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而采取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适当和合理的任何措施,包括处理掉该物品。

如果乘客明知有关物品为违禁物品仍带上飞机的,对于该等违禁物品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我们概不负责。

7.3 枪械

我们可能会(但没有责任)同意乘客携带狩猎或体育运动用途的枪支弹药作为托运行李。若我们同意,则这类物品的包装方式必须符合所有适用的国内和国际法律规章。我们的同意可由我们自行决定收回。计划托运狩猎或体育运动用途枪支弹药的乘客必须至少在计划出发日期前二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7.4 对托运行李的限制

以下物品不得托运:

  • 易碎、易损或易腐烂物品;
  • 计算机;
  • 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如现金、珠宝、贵重金属、银器等;
  • 流通票据、股权证明书、证券或其他有价单据;
  • 相机;
  • 电子设备;
  • 办公用品或商务文件;或
  • 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我们对您的行李的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见下方条款 15)。乘客如罔顾本运输条件的要求携带物品,对于该等物品的损坏、损失或毁损相关权利主张,我们会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7.5 对随身行李的限制

所有随身行李必须符合任何适用的尺寸和重量限制。您不得将任何种类、任何长度的刀具、尖锐物品或切割工具(无论上述物品的材质是金属还是其他材料)作为随身行李。此等物品必须打包放入托运行李。此等物品不得放入随身行李或随身携带。如果您不遵守此规定,这些物品将被没收且不会退还。

携带皮下注射针头的乘客须在安检扫描点申报。乘客应在一切可行情况下提供证明或证件以确认相关医疗状况。药品应带有能确认药品或生产厂家名称的专业打印标签,或附有制药标签。如有问题,请联系捷星航空。

对于我们拒绝作为随身行李承运,也没有作为托运行李承运的物品,我们概不负责。

7.6 在机场购买超重行李额度

您不可将超过限额的随身行李带上飞机(见 7.1 条)。超过托运行李限额的托运行李将被收取费用。请参考托运行李部分,了解现行收费规定。捷星航空可能无法运载您的超额行李。

7.7 检查

捷星航空、政府或机场官员可能会:

  • 要求您接受衣服和人身检查和/或扫描;
  • 要求您接受行李检查或检验;以及
  • 检查或检验您的行李,无论您是否在场。

经过检查和/或扫描,或者您拒绝接受人身或行李检查,我们可以拒绝搭载您和您的行李,并把您的行李移交给政府或机场官员。

除非相关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如果检查或扫描对您造成损害,或检查、扫描或 X 射线对您的行李或从您的行李中移除的物品造成损害,则除非损害是由于我们的过失造成的,否则我们对损害不承担责任。

8. 值机

8.1 值机截止时间

办理值机有最后时限限制,且会严格执行。乘客请务必在指定时间到达登机口,以便您的航班准时起飞。如果错过值机截止时间,您将不能值机。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晚于值机截止时间到达可能导致您损失购买的所有机票。如果您未按时到达登机口,则飞机不会等待您。您不能在登机口值机。请登录 jetstar.com 了解您的值机选择

8.2 值机之时

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乘客在值机时必须出示预订编号、任何必要的旅行文件(见 3.1 条)和可接受的证件。对于不需要自己占有座位的婴儿,可能需要 2 岁以下的年龄证明,例如出生证。如果您值机时未提供必要的旅行文件和可接受的证件,则我们可能不允许您登机。对于所有的国际旅行,必须持有有效期符合要求的有效护照。

值机时,我们会向您发放登机牌和任何托运行李的行李收据。请在旅行期间全程携带登机牌和行李收据。

8.3 如果您迟到

如果您未按时到达值机处或登机口(见 8.1 条),您的预订将作废且您无权享受任何退款,除非适用的的票价规则或本运输条件(包含 9.1(c) 条)另有规定,或捷星航空另有通知,或公约或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要求。

除非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否则对于乘客自己迟到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9. 航班计划、延误或取消

9.1 航班计划

(a) 捷星航空不保证能够按照所标明的计划航班日期和时间运载您和您的行李。由于一系列原因,航班计划可能发生更改而不会另行通知,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空中交通管制造成的延误、罢工、技术故障和飞机晚点到达。起飞时间并不构成您与我们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

(b) 我们或者授权代理商会在接受机票预订之前,向您告知您预订的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您的行程单上也会注明计划起飞时间。您的行程单发出之后,我们可能会变更您预订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若您向我们或授权代理商提供了联系信息,我们或授权代理商会尽力将变更情况向您告知。不论如何,在乘机前,乘客应当核实起飞时间是否变更。除非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否则对于乘客因为自己没有核实起飞时间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失,我们概不负责。

(c) 如果在您为您的预订付款之后,捷星航空由于我们控制范围内的事件对您的航班做出重大变更,我们将会:

  • 为您重新预订我们下一趟有座位的航班(或联运航班),将您送抵原定目的地,且不向您额外收取费用;
  • 或者您也可以选择退回相应的票价。

如果某变更不属重大变更,但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不能为您预订另一个您准备接受的航班,且该变更对您而言意味着您无法将您的预订用于其预期用途,则我们将退还适用票价。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您可能还享有救济权利。

除非本运输条件、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您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支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d) 航线中止

如果我们停止运营某条航线,导致我们要取消您已预订的航班,我们会:

  • 在我们飞往同一目的地的替代航线(如有)的下一趟有座位的航班(或联运航班)上为您安排座位,且如中转也是我们安排的,同样在下一趟有座位的转乘飞机上为您安排座位;
  • 或者您也可以选择退回相应的票价。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您可能还享有救济权利。

9.2 由于我们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导致的变更

如果由于我们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导致我们做出重大变更,则无论您已经值机与否,我们将会:

  • 尽合理努力为您重新预订我们下一趟有座位的航班,且不向您额外收费;
  • 或者,如果我们不能为您重新预订我们下一趟有座位的航班,且您的旅行目的无法达成,则我们将为您提供飞行积分。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您可能还享有救济权利。

除非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您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支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不能提供航班衔接服务

除非捷星航空另有说明,否则您必须在每一趟航班完成之后领取您的托运行李。预订时,乘客有责任在第一趟航班到达和下一趟航班起飞之前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取回行李并重新托运。请登录jetstar.com,了解更多信息

10. 拒绝承运/拒绝登机

10.1 拒绝承运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或者我们合理认为会出现下列情形,那么即使您有预订,我们也可以拒绝搭载您和您的行李:

  • 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飞机安全或飞机内任何人的安全或健康;
  • 如果您对捷星或其他澳航集团员工、承包商或其他客户采取威胁、辱骂、暴力、骚扰、侮辱或攻击性行为,
  • 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严重影响到飞机内任何人的舒适性;
  • 如果运载您将违反您正去往或将要离开的国家或州的政府法律、法规、命令或移民指示,或者我们有理由相信您将不被允许进入您前往的国家或州,
  • 如果政府机关、机构或监管当局指示我们不要为您提供客运服务,
  • 您拒绝接受对您或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 因为您似乎不具备所有必要的证件,包括进入您要去的国家或州所需的证件,
  • 您未能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条例、法规、命令或本运输条件;
  • 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见 8.1 条)之前完成值机,或未能及时到达登机口;
  • 因为您没有遵守捷星航空或其他澳航集团员工或承包商关于安全或安保的指示,
  • 您没有遵守我们的医疗要求(见 3.4 条);
  • 因为您不会或不能在整个旅程中出示有效的旅行或健康证件(包括捷星可能要求出示的关于 COVID-19 疫苗接种状态和/或 COVID-19 阴性检测结果的有效证据 opens in new window),
  • 您需要特殊协助,而您没有提前和我们做出安排(见 4.5 条);
  • 您醉酒或受酒精或毒品影响;
  • 您非法持有毒品,或我们合理认为您非法持有毒品;
  • 您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对您本人、飞机或机上任何人有危险或风险;
  • 您对我们的地勤人员或机组人员使用威胁性、辱骂性或侮辱性语言,或者有其他威胁性举动;
  • 如果您在机场、出发时、值机时、登机过程中或在飞机上从事犯罪活动,
  • 如果您故意干扰捷星或其他澳航集团员工或承包商履行其职责,
  • 您危及飞机安全或机上任何人的安全;
  • 您没有穿鞋;
  • 如果您故意损坏我们的财产,
  • 您做出了威胁性的行为;
  • 因为您在机场或在以往乘机时做出了不当行为,而我们认为您可能再次做出此不当行为,
  • 您无法证明您就是所持预订中的乘客;
  • 您的预订:
    • 未付款;
    • 已被转让;
    • 属于非法获得;
    • 不是从我们或授权代理商处预订;
    • 存在修改,且该修改并非来自我们或授权代理商;
    • 系属伪造,或因其他原因无效。
  • 我们认定您作为过境乘客,试图未经许可进入某国;
  • 如果您拒绝向我们的工作人员出示您的旅行证件或进入某个州或国家所必需的任何证件,或者拒绝我们拷贝您的旅行证件,或者您在乘机期间毁坏了自己的旅行证件。

若发生第 10.1 条所述任何情形,即使您已经登机,我们也会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件下让您离开客机,并可以取消您的行程单上载明的任何后续航程。

10.2 拒载通知

如果我们事先书面通知乘客不提供运输服务,我们有权拒绝承载乘客及乘客行李。拒载通知会注明有效期详情,并要求乘客不要进行预订,也不要让他人或允许他人代为预订。如果拒载通知已生效而您仍尝试登机,我们将拒绝搭载您。

10.3 航班超售

如果您所预订的航班出现超售而导致您被拒载,我们将做出合理努力,在您原定到达时间的合理时间范围内,通过我们的飞机将您带到目的地。如果这种解决方式不适合您并且您选择不乘机,则您可以选择要求退款。如果我们未能在您原定到达时间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将您带到目的地,我们将提供补偿和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律赋予您救济权)要求的任何照护;如果没有适用法律,则根据我们的政策提供照护。如您未能满足本运输条件第 8.1 条当中值机截止时间的要求,或我们行使了拒载您的权利,则本运输条件的第 10.3 条不适用于您。

如果我们无法在客舱中收纳您的随身行李,我们可能向您询问是否可以将您的随身行李作为托运行李放入货舱。在此情况下,您无须支付相关的托运行李费用。

11. 飞行期间的行为

11.1 遵守指示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乘客的舒适、安全及安心,乘客在机上必须遵守以下要求以及捷星航空航班上任何机组人员作出的所有其他指示:

  • 将随身行李放到前面座位的下方或头顶的锁柜中;
  • 由于飞行期间随身行李可能会发生移动,因此当您打开头顶的行李柜时,请务必小心;
  • 就座后请系好安全带;
  • 遇气流颠簸时请坐在座位上并系好安全带;
  • 按照指示坐在座位上,特别是当飞机在停机坪滑行时;
  • 不使用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录音机、收音机、光碟机、电子游戏机、激光产品或传输设备、对讲机、遥控或无线电控制玩具在内的可能对飞行造成影响的任何电子设备。如果您未能遵守我们的要求,我们可能收缴您的设备,直至飞行结束再交还给您。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 请勿吸烟或吸蒸汽烟,
  • 请勿使用电子烟或为电子烟充电
  • 如果您饮酒,则不要过量,且只能饮用捷星航空航班机上酒吧服务提供的酒类;不允许于机上饮用您登机之前购买的酒;
  • 按照指示使用婴儿安全约束装置;
  • 如果机组人员合理提出要求,您必须将您的护照或其他旅行文件交由其保管,直至飞行结束;以及
  • 不要做出可能招致其他乘客合理反对的行为。

11.2 对乘客的管制

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所有乘客的舒适、安全及安心。如果必要,我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航班上限制您的行动或请您离机,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

  • 您的行为方式危及飞机、机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 您妨碍或不遵守任何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
  • 您的行为方式可能招致其他乘客的合理反对;
  • 干扰机上正在履行职务的机组人员;
  • 损坏或干扰飞机或其设备。

如果我们让您离开飞机,则捷星航空可能拒绝对您进行进一步运载,且您可能因您在机上的过错/违法行为遭到起诉。

11.3 因不可接受的行为引起的改道绕行成本

如果由于您不遵守本运输条件的要求,或由于第 11.1 条所述行为,我们将飞机改道绕行至非计划的目的地,您必须支付我们合理的改道绕行费用。

11.4 禁止吸烟

澳大利亚机场航站楼或停机坪的任何捷星飞机均不允许吸烟、吸蒸汽烟和吸电子烟。

12. 飞行结束后

12.1 领取托运行李

您必须在可领取托运行李时尽快领取。

12.2 如果您无法找到您的托运行李

如果您无法找到您的托运行李,请向我们出示您的行李识别标签。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受领人才有权领取行李。

12.3 捷星航空放行托运行李

如果我们持有属于您的行李,但您没有行李识别标签,则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我们才会将行李交给您:

  • 您向我们出示了充分的权利证明;
  • 您向我们做出书面保证:您将补偿我们因放行行李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以及
  • 您遵守我们给您的任何其他合理指示。

12.4 捷星航空处置行李

如果您在飞行结束后 28 天内没有领取托运行李且没有表明您的所有权,则我们可能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您的行李且不会给予您任何通知,并且我们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在下飞机时将任何个人物品遗忘在飞机上、机场航站楼或贵宾室,则对此造成的损失我们概不负责,除非损失是由于我们的过错造成的。

12.5 如果您错领了箱包

如果您在行李传送带上领错箱包,您有责任立即自费将箱包返还给您领取箱包的机场的行李招领处或机场经理。

13. 拒绝入境和罚款

13.1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某个国家/地区境内,并且某政府或政府部门命令我们将您送回您的原籍国或将您转移至另一个国家/地区:

  • 您必须支付任何滞留费;以及返程机票或其它票务费用;
  • 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扣除未付给您的任何退款,包括已预订但尚未使用的航班费用,以冲抵此等返程机票或其它票务费用(如尚未付款)的金额;且
  • 我们不会向您退还将您运载到您被拒绝入境国家/地区的机票费用。

13.2 开支补偿

在任何时候,如果因为您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或因为您没有遵守任何法律、法规、命令或要求,或因为您的行为、健康或医疗状况,我们被命令支付任何罚款或罚金,或发生任何开支、费用、损失或损害(“损失”),您必须补偿我们的所有损失外加所有法律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开支。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扣除未付给您的任何退款,已冲抵上述金额。

14. 公约与法律的适用

国际运输,在适用公约时,遵循公约的规定;在不适用公约时,遵循适用法律的规定。如全部航程均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不涉及国际航段的航程,则受 1959 年(澳大利亚联邦)《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及其修订(或替代立法)的管辖;如是澳大利亚境内的跨州航程,还要受相关州的补充立法以及《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的管辖。如果您的航程完全位于某外国司法辖区,则由适用于该外国司法辖区的对等法律管辖。

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我们对死亡、受伤、行李、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是有限的。

15. 损害赔偿责任

15.1 除外责任

除本运输条件列明的情形或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许可的情形外,对于运输可能引起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15.2 乘客过失

如果损害是乘客导致或共同导致的,我们的责任可以按照适用法律有所减轻。

15.3 我们的运输条件

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由本运输条件管辖。参与您的旅程的任何其他承运人的责任由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确定。

15.4 我们对您的死亡、受伤或延误的责任

(a) 澳大利亚

  • 如全部航程均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不涉及国际航段的航程,则受 1959 年(澳大利亚联邦)《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及其修订(或替代立法)或相关州的补充立法的管辖。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之前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您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责任限于 725,000 澳元。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您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责任限于 925,000 澳元。

(b) 国际运输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出发,属于国际运输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 如果在飞机上、登机或下机时发生事故,导致乘客死亡或受伤,且可追回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不超过 113,100 SDR(约合 218,000 澳元)的,我们不排除也不限制我们的责任。但是,如果由于乘客自身过失导致或共同导致损害的,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减轻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我们可以证明存在以下情形,则每位乘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补偿性损害赔偿金超出 113,100 SDR(约合 218,000 澳元)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责任:
      (i) 损害非因我们或我们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
      (ii) 损害完全因第三方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后出发,属于国际运输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 如果在飞机上、登机或下机时发生事故,导致乘客死亡或受伤,且可追回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不超过 128,821 SDR(约合 248,000 澳元)的,我们不排除也不限制我们的责任。但是,因乘客自身过失导致或共同导致损害的,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减轻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我们可以证明存在以下情形,则每位乘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补偿性损害赔偿金超出 128,821 SDR(约合 248,000 澳元)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责任:
      (i) 损害非因我们或我们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
      (ii) 损害完全因第三方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 如果发生乘客延误,该延误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且: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出发,我们将对可追回损害赔偿负责;若我们能证明我们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我们无法采取该等措施,则我们不承担责任。我们在《蒙特利尔公约》下的责任限于 4,694 SDR(约合 9,054 澳元);或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后出发,我们将对可追回的损害赔偿负责;如我们可证明我们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我们无法采取该等措施,则我们不承担责任。我们在《蒙特利尔公约》下的责任限于 5,346 SDR(约合 10,312 澳元)。
  • 如果是乘客延误且适用《华沙条约》,我们将对可追回的损害赔偿负责;如我们可证明我们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我们无法采取该等措施,则我们不承担责任。
  • 如《华沙条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均不适用,则以各种限制规定为准。

(c) 新西兰

  • 如果您的旅程完全在新西兰境内,且不属于国际运输:

    (i) 如果事故发生时,对任何乘客造成的伤害在 2001 年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中有所覆盖,我们对该乘客承担的死亡或伤害责任将被排除;
    (ii) 运输条件(见 2.3 条),或普通法,或任何议会法案、规章,或地方当局章程所产生的对于任何伤害或死亡的任何责任,如没有被 2001 年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覆盖,则责任补偿限于 100,000 新西兰元以内(包括所有的法律成本),无论该等责任是否由我们的疏忽导致;
    (iii) 根据 1990 年新西兰《民航法》,对于因为延迟运载而令您承受的任何损害,我们的责任限于可证明是延迟为您造成损害的金额,或等同于您为运载所支付的金额的 10 倍,以二者金额小者为准。

(d) 欧盟

如果机票是在欧盟国家/地区购买的,且航程的出发地或目的地在欧盟国家/地区:

  • 我们会根据乘客的实际困难程度,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晚于有权获得赔偿的自然人身份确认后的 15 日)提前支付一笔款项,帮助乘客应对当前的经济支出需求;
  • 如果发生乘客死亡,为每位死亡乘客提前支付的款项不低于 16,000 SDR(约合 30,865 澳元或 19,364 欧元);
  • 提前支付款项不表示我们承认自己负有责任,且可以用于冲抵之后我们被认定负有责任时应支付的款项。

除以下情形外,提前支付款无需退还:

  • 我们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乘客或获得提前支付款的人的过失造成或共同造成的;或
  • 我们证明获得提前支付款的人无权获得赔偿。

(e) 一般规定

  • 对于乘客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或自身身体情况恶化所引起的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概不负责,但适用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15.5 我们对您的行李损失的责任

(a) 澳大利亚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之前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每位乘客的托运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1,600 澳元,对随身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160 澳元。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每位乘客的托运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3,000 澳元,对随身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300 澳元。

(b) 国际运输

  • 我们对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公约的规定为限,除非您可以证明损害是因为明知可能导致损害的故意或鲁莽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 若《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且: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出发,则对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二者的累计赔偿责任是 1,131 SDR(约合 2,181 澳元),但如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第 22.5 条,则不适用上述限额。对于托运行李,如行李本身有缺陷,则我们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随身行李,我们只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或之后出发,则对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二者的累计赔偿责任是 1,288 SDR(约合 2,484 澳元),但如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第 22.5 条,则不适用上述限额。对于托运行李,如行李本身有缺陷,则我们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随身行李,我们只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如适用《华沙条约》,则对受损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是每千克 250 法郎(约合 32 澳元),对随身行李的赔偿责任是每千克 5,000 法郎(约合 640 澳元),但如适用《华沙条约》第 25 条,则不适用上述限额。
  • 如《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均不适用,则以各种限制规定为准。

(c) 新西兰

  • 如航程全部在新西兰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每位乘客的托运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2,000 新西兰元。我们对于随身行李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我们的过失引起的,在此情况下,赔偿责任限于 2,000 新西兰元。如果您的过失共同造成了您的行李的损失或损害,则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可能完全或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对您的行李的责任遵守 2017 年新西兰《合同和商业法》(第 5 部分),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一般规定

  • 我们仅对以我们航空公司代码预订的航班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将行李托运在另一个承运人的航班上,那么我们这时候的身份仅仅是代理人。然而,就托运行李而言,您还有权起诉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承运人。
  • 对于您自身过失导致或共同导致随身行李受损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 我们对乘客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您对您的行李给其他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我们对行李的轻微刮痕、磕碰、凹陷和刻痕等正常磨损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的重量未记录在您的行李收据上,我们将假设托运行李的重量没有超过相应舱等的行李限额。

15.6 对违反条件或保证的责任

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与运输有关而以任何形式产生的任何成本、费用、损失或损害,我们排除我们的所有责任。

16. 乘客索赔

16.1 人身伤亡索赔

  • 如您希望就人身伤亡有关的问题向我们提出索赔,您或您的个人代理应尽早给予我们书面通知。
  • 如您的航程完全在新西兰境内:如果事故发生时,对您造成的伤害在 2001 年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中有所覆盖,您或您的个人代理应按照 2001 年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中所要求的方式提出索赔。

16.2 行李索赔

如果持有行李收据的人在收到托运行李时没有投诉,则除非您提出相反证据,否则这将作为托运行李交付状况良好的合理证据。

对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的损失或损坏的索赔,必须在以下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

国内运输:

  • 托运行李仅有一部分受损、遗失或损毁时,自收到剩余部分之日起 3 天内提出索赔;
  • 如果托运行李整件遗失或毁损,则应在行李本应交付您之日起 21 天内向我们提出索赔;以及
  • 随身行李受损、遗失或损毁时,应 3 天内提出索赔。

国际运输:

  • 托运行李受损时,应 7 天内提出索赔;
  • 行李延误时,请在托运行李可供领取后 21 天内提出索赔;

如果您错过截止时间,您将失去索赔权。

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的损失或受损问题向我们提出索赔,请将行李提交给到达机场。

16.3 衣物损坏

如果因任何意外事故造成您穿着的或带入机舱的衣物损坏,必须立即向我们的机组人员报告。

16.4 索赔时效

除非法律另有要求,或按本运输条件的其他规定,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过期,否则如果在以下日期后的两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您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 您到达目的地之日;
  • 飞机应抵达之日;或
  • 运输停止之日。

时效的计算方法按照审理案件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决定。

17. 总则

  • 对于我们遵守法律或行政法规,或您没有遵守法律或行政法规引起的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 本运输条件(包括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商、员工、代表和代理,并同样为他们的利益制定。
  • 如果我们有责任,您可从我们、我们的授权代理商、员工、代表和代理获得的总金额不超过我们的责任总额。
  • 根据适用法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且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的责任(如有)仅限于经证明的直接可赔偿损害。
  • 本运输条件:
    • 没有放弃我们根据任何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权拥有的责任排除或限制,但我们另有说明的除外,且
    • 没有放弃我们在任何可能适用的法律下拥有的抗辩,包括对公共社会保险机构的抗辩,或对任何有责任或已经为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支付赔偿金的人的抗辩。
  • 在法律(包括《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与运输有关而以任何形式产生的任何成本、费用、损失或损害,捷星航空排除所有责任。
  • 本运输条件有其他语言翻译版本,但仍以英文版为准。

18. 关于从中国出发或中转的航班的附加信息

查看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发或中转的航班的附加乘客权利信息

19. 我们的名称与地址

在行程单上,我们的名字简称为“JQ”(即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我们的地址为捷星航空私人有限公司(ABN 33 069 720 243),GPO Box 4713, Melbourne VIC 3001, 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