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星航空有限公司
ABN 33 069 720 243
運輸條件(適用于乘客與行李)
2022 年 4 月
1. 用語的定義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指識別特定承運商的二個或三個字元或字母。
《澳洲消費者法》即 《2010 年競爭及消費者法(聯邦)》(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附表二。
授權代理指獲捷星授權,代表捷星在向旅客銷售捷星航空客運服務的持牌乘客銷售代理人,並持有所有所需牌照。
行李指在你旅程中隨行的個人財產,包括你的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
行李限額指根據7.1節陳述的捷星航空服務中,你的機票票價所包含之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如有)的數量。
行李辨識標籤指向你發出與隨附於各件託運行李相應之編號行李文件,用以辨識託運行李。
預訂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於系統輸入有關乘客將展開之旅程詳細資料。
預訂參考編號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發出的參考編號,其印位於你的機票或機票行程收據上,用以辨識你向我們作出的預訂。
隨身行李(有時會被稱為手提行李或未託運行李)指除託運行李外,你所攜帶進入客機機艙內的任何行李。
承運商指航空服務承運商。
託運行李指你已託管放置於我們客機內的部份行李,且我們已為其發出行李辨識標籤或行李收據,或兩者皆已發出。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是指捷星所註明的時限,而你必須在此時限前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取得你的登機證。
代碼共享指該航班的航班編號中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並非營運客機的承運商所用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
運載條款指此等運載條款,包括票價規則(如適用)。
公約指以下任何一項適用公約:
- 於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
- 於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 1975 年經蒙特利爾第四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海牙議定書》(即 1975 年對《華沙公約》的修訂);
- 1961 年《瓜達拉哈拉增補公約》(Guadalajara 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 於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 (《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
- 任何其他適用的議定書或公約,及其他賦權法例。
損毀包括乘客在我們營運的航班或我們提供的其他服務中或與其相關的航班或服務中死亡、受傷或人身傷害,亦包括當中造成或相關的行李損失、部份損失、盜竊或其他損毀。然而,此不包括行李的輕微刮痕、磨損、凹陷和刻痕等正常損耗。
日指一個全天曆日。就通知而言,發送通知的當天並不當一天計算。
國內運載指出發地點與目的地地點均位於相同國家內,且不會於該國以外地點停留的航程。
我們無法控制的事件指天氣狀況、航空交通管控事宜、第三方發起之工業行動、保安事宜或任何其他不尋常及不可預測的情況,而這些情況我們既無法控制,亦不能避免其後果。
我們可控制的事件是指工程事宜、捷星資訊科技系統中斷、因設備供應問題而延誤行李運送至傳送帶、延遲機上清潔/運送餐飲上客機、機組人員/人手問題,或任何其他在我們合理控制範圍之內的情況。
飛行常客獎勵指用已發出預訂兌換飛行常客積分。
國際運載是指在兩個或以上國家之間的旅程,包括該等國家中與任何國際航班合併的所有國內航班。
電子機票行程收據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向根據預訂乘搭航班的乘客發出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其中包括乘客姓名、航班資訊及通知。
捷星、我們、我們的就此承運條款而言,指Jetstar Airways Pty Limited, ABN 33 069 720 243。
乘客指已預訂被載或將被載於客機上的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
乘客服務收費指捷星向相關機場支付航空收費的合理估計。
安全及安檢收費指就航空安檢服務支付的收費的合理估計。
重大更改指你的預定出發時間出現三個小時或以上的更改。
特別提款權(或SDRs)是指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兌換單位的合成貨幣單位。大致上,這約為 1.93 澳元或 2.02 紐西蘭元,但此值會根據匯率而波動。
價目表是指我們向航空公司全球配送系統、我們自己的預訂系統、或在某些情況下向政府當局存檔的票價、票價規則、收費或承運條款。
機票指捷星或授權代理發出的文件,當中包括預訂詳情及電子機票。
我們請參閱「捷星」的詞彙定義。
你、你的指乘客。
2. 這些承運條款何時適用
2.1 承運條款的適用
除條文第2.4、2.7、2.8、2.9及2.10條外,每逢「捷星」或我們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JQ」於預訂出現時,及我們就你的航班擁有法定責任的任何情況下,這些承運條款均適用。
2.2 免費或降價承運
本承運條款還適用於免費及降價承運(我們已通知你條款不適用者則另作別論)及飛行常客獎勵旅程。
2.3 承運基礎
捷星任何航班上承載乘客,毫無例外,必須符合:
- 預訂;
- 本承運條款;
- 適用法例,其中可能包括《澳洲消費者法》、1959 年民航法(承運商法律責任)》(Civil Aviation (Carrier’s Liability) Act)(澳洲)及適用於有問題航班的所有國際公約;
- 任何我們向監管機構存檔的適用價目;
- 捷星員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給予乘客的任何特定指示;及
- 票價規則或飛行常客獎勵兌換規則(如適用)。
2.4 有效解讀
如果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會被有效解讀至確保不是無效、違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所需程度,但如果無法做到,則會從這些承運條款中分離而其他條款保持有效。
2.5 變更及豁免
概無捷星僱員或其他人士獲授權變更這些承運條款中的任何條款。但是,這並不影響我們豁免任何票價規則或應付金額的權利。於某種情況豁免並不構成於任何其他場合均豁免。
2.6 條款凌駕
我們可能會公佈這些承運條款的概要,以便使乘客知悉其主要內容。這些承運條款的條款本身凌駕於任何概要。
根據條文第 2.7 條,倘任何本承運條款與我們或有的任何特別程序不一致,則以本承運條款為準。
2.7 凌駕的法律
本承運條款得適用,除非與任何適用承運法例相抵觸。
就我們可能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務而言, 某些法定保證可能應用於消費者之利益。該保證的性質和應用根據有關司法管轄地域而定。
在澳洲,服務附帶以下各項消費者保證:
- 保證以應有的謹慎及專業提供服務;
- 保證符合特定用途;及
- 保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
如我們未能根據這些消費者保證而向你提供服務,你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更多資訊請瀏覽《澳洲消費者法》。
本承運條款中任何部分均不會免除或限制該等消費者法例的施行。
就因商務用途而非作為消費者而獲取的產品或服務而言:
(a) 在本承運條款適用的情況下,消費者保證及擔保,包括《澳洲消費者法》、《公平貿易法》或《1993 年紐西蘭消費者保證法》(New Zealand Consumer Guarantees Act)項下保證及擔保條款將不適用,前提是法例規定相關條款可予免除;及
(b) 如有法規或其他法例訂明不可免除保證或擔保,則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我們就違反保證或擔保而承擔的責任將限於再次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它們的費用,提供何者以我們的決定為準。
2.8 包機營運
倘若是捷星依據包機合約(租賃安排)履行的運載,本承運條款則適用,惟乘客在登機前獲另行通知則除外。
2.9 其他乘搭安排
倘捷星向你提供或安排航空以外其他交通工具(如巴士、火車或船),或為你安排住宿或租車,我們僅會以代理身份進行安排。當中可能有適用於該等安排的額外或不同承運條款,其中包括低於本承運條款責任限制的責任限制,而較低者將應用於你的非客機安排。
如我們為你安排附有另一間承運商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航班,我們僅作為代理身份為該承運商作出安排,而該承運商的承運條款將適用於此情況。
2.10 代碼共用
在部份航線中,捷星與其他承運商共同提供我們的服務,並根據代碼共用協議將捷星的公司指定代碼(JQ)放置於其他承運商營運的航班。這意味著即使你向我們預訂並持有捷星航班的機票(即注有「JQ」航空公司指定代碼的航班),你乘坐的也可能是另一間承運商的客機。
如為其他承運商營運的代碼共用航班,捷星將於預訂前建議乘客辨識營運承運商名稱。
乘搭由其他承運商營運的航班的乘客或受該承運商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而該條款及細則或與捷星的條款及細則有所不同,當中包括以下方面者:
(a) 條文第8條提及的辦理登機手續事宜;
(b) 條文第10條提及的承運商拒絕運載與限制;
(c) 條文第7條提及的拒絕接受行李、免費行李限額及行李超額費用;及
(d) 如為涉及美國機場的代碼共用航班,該營運承運商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會用於處理任何停機坪延誤情況(指在美國任何機場出地面出現的任何客機延誤情況,期間乘客不得離開客機)。
2.11 歐盟指令—旅行套票和假日旅行方面(英國)
本條文第 2.11 條僅適用若你透過我們服務訂購旅行套餐票價,亦受歐盟指令第 90/314/EEC 號相關之旅行套票和假日旅行機票約束。
如發生以下情況,且你提出要求,我們或授權代理會向他人簽發一張新機票以取代你的機票:
- 你想根據指令第 4.3 章轉移你的預訂;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證明你已符合指令第 4.3 章的要求,並有權轉移預訂;
- 你於你的航班出發該日前向我們或授權代理呈交合理意向通知,以轉移預訂;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提供你希望授予新機票的人士的全名、地均及聯絡電話號碼;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送付機票;及
- 你向我們或授權代理就簽發新機票支付合理行政費。
3. 一般條款
3.1 旅行準備
你應負責為你旅行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並確保符合你的旅行地的所有法例、法規和命令,如:
- 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你是否需要帶備護照、簽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健康證明文件或後續旅行的證明;
- 取得該等文件;
- 接受預防注射;及
- 了解你目的地會危及你健康和安全的事宜。
即使我們為你旅行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幫助或資訊,亦並不免除你對所有上述事宜的責任。
3.2 目的地—乘客詢問
如果你前往海外,應在開始旅程前查詢有關你的目的地的任何當地事宜及情況。我們對任何目的地的安全、狀況或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不作任何申述。旅遊建議可從多方取得,包括當地政府、當地領事館和以下部門的網站:澳洲外交貿易部、紐西蘭外交事務和貿易部及美國領事事務局。
3.3 旅遊保險
因為旅行涉及諸多風險,而我們對你的法律責任有限,因此建議你購買旅遊保險,為下列風險提供保障:
- 旅行計劃的變更及取消旅程;
- 醫療或住院開支;
- 個人傷亡;
- 行李及其他物品延誤、損壞或遺失;
- 錯過接駁航班及額外開支。
3.4 健康
- 取消、轉飛或延遲任何航班;
- 篩查乘客;
- 要求乘客出示接種疫苗或接受疫苗注射(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的疫苗)及/或陰性檢測結果(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的檢測)的有效證明;
- 要求乘客出示健康文件;
- 要求有關乘客離開客機,或者拒絕接載有關乘客及運載其行李(如果有關乘客沒有提供有效的健康文件(包括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文件));
- 在機上隔離乘客並限制機上服務;
- 通知相關當局,例如警方、衞生當局或機場保安;
- 執行我們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動,從而為乘客和澳洲航空集團職員以及承包商和乘客提供安全的環境。
- 你的預產期
- 你懷有一胎或多胞胎;及
- 你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
-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皆可搭乘,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2 週結束前可搭乘
-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 如在懷孕同時並無出現併發症,懷有一胎者在懷孕第 40 週結束前皆可搭乘,而懷有多胞胎者(例如懷有雙胞胎)則在懷孕第 36 週結束前可搭乘
- 如你在懷孕同時出現併發症,則必須提供醫療證明
- 我們對於在你懷孕期間任何特定時點旅行的安全性不作申述。請務必先徵求你執業醫生的意見。上述提及的期限僅為最低要求
- 部分國家對非該國的懷孕婦女入境設有限制。請在旅行前,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查詢,以確定任何其他限制
(a) 一般規定:
如果我們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未能完全信納你乘搭航班是安全的,或者如接載你或會對澳洲航空集團僱員、承包商或客戶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存在風險,我們可能會拒絕接載你。如果你有任何不適、疾病或其他可能對你或其他乘客的飛行造成不安全的狀況,都應在預訂前通知我們。
(b) 公共衞生或醫療緊急情況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衞生組織宣布公共衞生緊急情況,或者出現醫療緊急情況,我們可能會:
你有責任遵守適用於你旅程的任何出入境政策、旅行和健康文件要求、政府檢疫限制或條件(包括逗留時間長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你同意支付與遵守此等政策、限制和條件相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並且就我們代你支付的任何費用或開支,你同意按要求向我們付還該等費用。即使我們為你旅程的上述任何事宜提供協助或指引,但仍不會免除你對上述事宜的個人責任。
(c) 深靜脈栓塞(DVT)
部分研究已表明,長時間靜止不動可能導致血液在腿部形成凝塊,即深層靜脈血栓(DVT)。如果你感覺你可能有深靜脈栓塞(DVT)或其他健康問題的風險,我們建議你在旅行前諮詢你的醫生。
健康方面的資訊可於我們的網站(網址:jetstar.com)或我們的機艙雜誌查閱。
(d) 懷孕:
如果你已懷孕,便必須遵守以下各項預防措施。
如在懷孕後首 28 週出行:你需要帶備一份由註冊醫生或註冊助產士發出的證明或信函,當中需確實列明:
如航程為四小時或以上:
如航程少於四小時:
如你希望在生產後七天內搭乘航班,亦須提供醫療證明。出生 48 小時的嬰兒無法乘搭航班,而出生三至七天的嬰兒如需乘搭航班則需提供醫療證明。
請注意:
3.5 私隱
捷星收集有關你的資料(包括健康資料(如需要))以向你供應產品及服務、就你的旅程安排及相關處理事宜聯絡你、促進你參與我們或其他機構的顧客忠誠計劃、確保乘搭我們航班時所有乘客的安全與保障、為我們及第三方產品與服務進行市場推廣活動,以及進行市場調查研究。如果資料並非由你提供,我們或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我們或會從作出或更新你的預訂或代表你與我們互動的人士、我們的相關公司及其他捷星品牌實體、我們的服務供應商及移民局、海關及其他規管機關收集你的個人資料。我們收集的部份資料乃為遵循《1901 年海關法(聯邦)》(Customs Act 1901)而作出。如果未有提供資訊,我們或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基於這些理由,我們或會披露你的個人資料予:
- 向我們提供服務(如地勤處理及其他旅程相關服務、聯絡中心營運、市場調查研究及市場推廣活動,以及投訴或保安事故調查相關服務)的相關公司、其他承運商及機構;
- 你的僱主(如你使用你的僱主購買的機票作出差之用)。我們你的僱主披露的資料或包括你的旅程詳情,以及任何與你旅程有關的資料(如事故報告);及
- 其他資料,以履行我們的法律責任,包括向若干執行機關、規管機關及政府提供資料,以作保安、海關、公共衞生及移民用途。
這些機構可能位於海外,包括菲律賓、新加坡及你與我們或我們的夥伴航空公司前往或經過的任何國家。
我們的私隱政策可於jetstar.com查閱,當中載有關於上述各項的更多資訊,並提供你可如何存取及修正個人資料的資訊;其亦說明你可如何就侵犯你的私隱作出投訴及我們會如何處理你的投訴。你可致函至捷星客戶服務部與我們聯絡,地址為GPO Box 4713, Melbourne, VIC 3001, Australia。
4. 預訂
4.1 預訂於何時作出?
經捷星或授權代理記錄為已接受和已確認後完成航班預訂。如你提出要求,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將向你發出預訂確認書。如果你不是通過捷星或其授權代理作出的搭乘捷星安排,我們對你可能會招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4.2 付款要求
即使你已預訂航班,惟如捷星未有收到你的付款,你將不得乘搭該航班。
4.3 再確認訂位
捷星航班毋需再確認訂位。然而,你或需要再確認你有意乘搭的任何其他承辨商航班的訂位。你應向該等其他承運商查詢再確認訂位要求。如需要再確認訂位而你未能再次進行確認,該承運商或會決定取消你的訂位。除非捷星另有建議,否則捷星概不提供接駁航班。
4.4 部份預訂不能更改
捷星設有適用不同票價類型及套票和不同定價的不同票價類型及套票可供選擇。你的預訂應該以你選擇的票價或套票類型及規則所適用的票價或套票規則為準。這些規則會在訂票時提供。票價及套票中的資訊會包括該票價的機票可否更改,及票價是否可予退款。請注意,票價及套票規則和可能適用的任何變更手續費或限制。
捷星或不時增加該等費用或收費。如此項變更將影響你的現有預訂,我們會透過更新 Jetstar.com 的費用與收費資訊頁面,以作出最少一個月變更通知。
4.5 特定協助
一般而言,除非乘客可獨立乘搭航班(即乘客可安全乘搭航班而毋需協助、監督或兩者皆不需要),否則我們不會容許乘客在沒有同行乘客的情況下自行登機。我們並無所需系統、職員或設備承擔該等協助及監督的責任。由於小童在未有他人陪同下乘搭航班或會造成干擾或令自身面對危險,因此需要監督的小童不會被視為能夠獨立乘搭航班。
然而,我們可向需要與服務犬同行或需要使用輪椅的乘客提供特定的協助(見5.3)。如果你需要使用這些特定服務,請透過捷星訂位時作出安排。除法律要求,捷星不會運載其他動物。
與服務犬同行的客戶將需要遵守捷星服務犬承運條款。
同行乘客指獲付款乘客,而就我們的合理意見而言,其可獨立乘搭航王,並能夠及將會按需要為他們的同行特定客人提供合適協助、監督或兩者。作為指引,除非乘客最少15歲,否則捷星一般不會視該乘客為小童的合適同行乘客。
4.6 座位編配
雖然我們會嘗試滿足你的座位編配要求,但捷星不保證可安排任何特定座位。即使你已登機,我們仍可以因為操作、安全或保安原因,隨時更改你的座位。
如果我們因任何原故需要請你降級座位,我們將:
- 向你提供合適的票價差額退款(或飛行常客積分(如適用)),或
- 根據我們的服務向你提供其他合理航班。
5. 票價
5.1 票價包括什麼
你機票的票價包括你在以下兩地之間的航班和適用行李限額:
- 由你預訂上註明的出發地機場;
- 至你預訂上註明的目的地機場。
5.2 票價不包括
你的票價不包括在機場之間或機場和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陸路運載。除非適用票價及規則另有提供,否則票價不包括餐膳及小食。
捷星恕不保證可根據航班註明的預訂日期及時間承運你與你的行李。預訂日程或因一系列原因而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航空交通管制延誤、罷工及入境飛機延遲等等。航班時間並不構成你與我們承運合約的一部份(見條款第9.1、9.2及9.3條)。
5.3 承運輪椅及服務犬
如你需要使用輪椅或服務犬,你的票價亦包括承運此兩者。請於預訂時通知捷星預訂有關你的要求。訂額有限。
5.4 不能退款票價
根據條款第4.6、9.1(c)、10.3條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部分票價類型不能退款或僅可作部分退款。請參閱適用票價規則,以取得更多資訊。
即使你的票價為不能退款,如你未能乘搭航班,你可索取若干收費或稅項的退款,例如是燃油費及保險附加費。倘捷星以每位乘客基準收取稅款,以向機場或稅務機關呈交,我們毋需因你未有乘搭而支付該款項,因此我們會在扣除合理行政費用後向你退還該款項(見費用和收費以了解目前的費用)。如果合理產生的行政費超過退款金額,就不予退款。
5.5 支付你的預訂
你或代表你的人士必須支付你的預訂,付款指就以下各項付款:
- 適用票價;
- 任何其他適用附加費、費用或稅項;及
- 與你的預訂變更相關的任何適用款額,當中或包括費用變更及票價差額。
5.6 貨幣
你必須以捷星指定的貨幣支付你的預訂。
5.7 收費及稅項
你預訂的價格可能包括大額附加費、費用和稅項,包括乘客服務收費及/或安全及安檢收費。你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直接支付額外收費、費用及稅項,而這些費用可能並無列示於行程收據。例如:可能會在國際機場直接向你徵收機場離境費。該金額不會在你的預訂上標明。
如果政府當局要在你旅行之前就你的運載向每位乘客徵收無法避免的費用或稅款,或將之調高,我們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把該筆費用轉移給你。
6. 變更
6.1 機票不可轉讓
你不得將機票授予或售予他人使用。除非法例或適用的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否則預訂不得轉讓予其他人。如果其他人出示你的預訂旅行且被我們發現該人並非你本人,我們或會拒載此人。然而,如我們並未發現預訂已轉讓他人,而結果承運了該人或向其退還款項,我們並無責任更換你的預訂或向你退還款項。
如你支付任何適用票價差額及變更費用,適用票價規則或允許你變更乘客姓名,並進行新的預訂。
6.2 預訂及乘搭日期
(a) 可變更預訂
除非票價另有提供,否則你不得作出可變更預訂。你的預訂必須用於指定航班。
(b) 飛行常客獎勵旅行
飛行常客獎勵預訂受適用飛行常客計劃的規則所約束,當中或包括預訂有效期。你就預訂作出的任何航班變更必須在該等規則指定的有效期之內(如有)。
6.3 預訂參考編號
你必須妥善保管你的預訂參考編號,令他人無法試圖使用。
7. 行李
7.1 行李限額
在遵守本承運條款的前提下,你可以免費攜帶一定數量的隨身行李。未有佔用座位的嬰兒並無隨身行李限額。
部份票價或套票類型並不包括任何託運行李限額。請參閱適用票價及套餐規則,以取得更多資訊。這些規則會在訂票時提供。現行的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限額已載於我們的網站,並可能會有所更改。倘適用免費隨身行李限額的變更或捷星管控的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的限制變更將影響你的旅程,我們將透過更新我們網站的行李部份,以作出最少一個月通知,或透過法例規定的其他通知作出知會。
未有乘搭航班的乘客不得轉讓其未有使用的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限額予任何其他乘客,包括行程的乘客。
7.2 違禁物品
我們不會運載,同時你也不得試圖攜帶下列違禁物品登機:
- 任何國內或國際法例、法規或法令禁止攜帶登機的物品;
- 任何類型的武器(見7.3以了解例外情況);
- 或會危及客機或機內人士或財產的物品,或可能或屬危險的物品,或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險品規例》等指明的物品。有關更多資訊,我們會按要求提供;
- 我們已向你確認為違禁品的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我們因理由為危險、不安全或其重量、尺寸、形狀或特性或屬易碎品或易腐品而合理釐定不適合承運的物品;
- 嵌入危險品(如鋰電池)的公事包及公文包;
- 動物(獲批准服務動物除外);
- 煙火裝置、 含有完全禁止的刺激性或失能物質的禁用設備如催淚毒劑、胡椒噴霧等等。
如果我們發現你攜帶違禁物品,我們可能根據情況採取任何適當和合理的措施,包括對該物品予以處置,恕不另行通知。
如果將任何明知為違禁物品的物品攜帶上機,我們對其所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7.3 槍械
我們或會同意但並無義務同意乘客攜帶槍械和彈藥作狩獵或運動用途(作為託運行李)。若經我們同意,有關物品必須根據所有適用國家和國際法律法規包裝。我們可全權酌情撤回批准。要求運載打獵或體育用槍械和彈藥的申請必須在預期出發日最少 2 個工作天之前提交。
7.4 託運行李的限制
託運行李中一定不能包含下列物品:
- 易碎、脆弱或易腐物品;
- 電腦;
- 具特殊價值的物品,例如金錢、珠寶、珍貴金屬、銀器;
- 可流轉文件、股票、證券或其他貴重文件;
- 相機;
- 電子設備;
- 商品或商業文件;或
- 護照及其他旅遊證件。
我們對你的行李的損失或損毀的責任有限(見下文條文第15條)。如果攜帶的物品違反了本承運條款,我們將對就該物品的任何損壞、損失或損毀提起的任何申索使用一切可用的抗辯。
7.5 隨身行李的限制
所有隨身行李必須符合所有適用尺寸及重量限制。你不得將刀子、尖銳物件或任何類型或長度的切割工具(不論為金屬或其他物料)放入隨身行李。這些物品必須放於託運行李中。這些物品不得放於你的隨身行李中,你亦不得自行親身攜帶。如出現這些情況,這些物件將被移除,而不會退還。
攜帶皮下注射針頭的乘客,必須在機場檢查站申報。如果可以,乘客應提供文件或證明,以確認乘客的相關醫療狀況。醫藥品應印有專業標籤,以辨識醫品或製造商名稱,或應附有醫藥標籤。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捷星。
對於我們拒絕作為隨身行李運載,以及沒有作為託運行李運載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7.6 在機場購買超額行李
你不得帶同許可限額以外的隨身行李登機(見7.1)。收費將適用於託運行李限額以外的所有託運行李。 請見託運行李託運行李以了解目前收費。捷星或無法承運你的超額行李。
7.7 搜查
捷星、政府或機場人員或會:
- 要求你接受衣物及身體搜查及/或檢查;
- 要求你讓行李接受搜查或檢查;及
- 在不論你是否在場的情況下,搜查或檢查你的行李。
根據搜查結果,或如果你拒絕我們搜查你本人或你的行李,我們可能拒載你和你的行李,並且可能會將你的行李交給政府或機場人員。
除非相關公約或其他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如果搜查或審查對你造成損害,或搜查、審查或 X 光線檢查對你的行李或從行李拿出的物品造成損害,我們對造成的損害概不負責,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者另作別論。
8. 辦理登機手續
8.1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
辦理登機手續設有截止時間,並可能會嚴格執行。為協助我們讓你的航班能準時起飛,請確保你於所訂時間前抵達登機閘口。你不得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之後辦理登機手續。根據任何適用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後抵達或會導致你失去全額已付票價。如你延遲抵達登機閘口,客機不會為你延遲起飛。你不得在登機閘口辦理登機手續。請瀏覽 jetstar.com 查閱辦理登機手續的選擇。
8.2 在辦理登機手續時
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所有乘客(包括小童)必須出示其預訂參考編號、所有必須出示的旅遊證件(見 3.1)及可接受形式的身份證明文件。至於沒有自己座位的嬰兒,則可能需要出示年齡證明(2 歲以下),例如出生證明。如你不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所需旅行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則或不獲允許乘搭航班。所有國際航程均要求有效護照,而該護照需具所需之有效期。
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我們將向你發出登機證及所有託運行李的行李收據。請於乘搭航班期間妥善保管。
8.3 如果乘客遲到
如果你延遲抵達辦理登機手續處或登機閘口(見條文第 8.1 條),你將喪失預訂及無法獲得退款,惟適用票價規則或本承運條款(包括條文第 9.1(c) 條)另有規定者或捷星另行通知者或公約或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則除外。
除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另有規定之外,就你因未能按時抵達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9. 航班預定時間表、延誤或取消航班
9.1 航班預定時間表
(a) 捷星恕不保證可根據航班註明的預訂日期及時間承運你與你的行李。預訂日程或因一系列原因而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航空交通管制延誤、罷工及入境飛機延遲等等。航班時間並不構成你與我們的承運合約的一部份。
(b) 在我們接受你的預訂之前,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會告訴你航班預定出發時間,這一時間亦會註明在你的行程收據上。我們可能需要在向你發送行程收據後更改你航班預定出發的時間。如果你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提供了聯絡資料,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將嘗試通知你任何更改資料。無論於任何情況下,在你搭乘航班之前,應核對確保你的航班時間沒有更改。除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另有規定之外,就你未進行此等事宜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c) 如你在支付預訂後,我們因我們可控制的事件而對你的航班作出重大變動,我們將:
- 免費為你重新預訂,我們前往你所訂目的地的下一班可乘航班(或航班組合)
- 或讓你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如更改並非重大變動,但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無法為你預訂你準備接受的其他航班,而變動令你無法按本來用途使用預訂,我們將退還適用票價。
你亦可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除本承運條款、公約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有所規定外,我們概不承擔你因航班時間更改或取消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d) 終止航線
如因我們停止營運某一航線,而導致你的預訂取消,我們將作以下安排:
- 安排你乘搭我們下一班可乘航班(或航班組合),以循不同航線前往相同目的地(如有),如接駁服務亦由我們提供,則同時安排你乘搭下一班可乘的接駁航班
- 或讓你選擇由我們退還適用的票價費用。
你亦可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9.2 由於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事件而導致變動
如果我們由於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事件而對你的航班作出重大變動,不論你是否已辦理登機手續,我們均會:
- 盡合理所能免費為你重新預訂我們的下一班可乘航班
- 另外,如我們無法為你重新預訂你可接受的服務,我們會向你提供飛行積分,而不論你的行程目的。
你亦可有權根據《澳洲消費者法》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除非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另有規定外,我們概不承擔你因航班延誤或取消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9.3 概無提供接駁航班
除非捷星另有向你說明,否則你必須在每次個別航班完成後取回你的託運行李。讓第一班航班抵達後及下一班航班出發前之間有充足時間取回行李及重新辦理登機手續,屬乘客自身的責任。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 jetstar.com。
10. 拒絕運載/拒絕登機
10.1 拒絕運載
即使你有預訂,如果發生或我們合理地認為會發生下列任何情形時,我們可能會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
- 如運載你和你的行李或會對客機安全或機上任何人士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險或威脅;
- 如果你以恐嚇、辱罵、暴力、騷擾、侮辱或具侵略性方式向捷星或其他澳洲航空集團職員、承包商或其他客戶行事;
- 如果運載你或你的行李或會嚴重影響機上任何人士的舒適;
- 如果接載你將違反你前往或離開的國家/地區或州份的政府法律、法規、命令或出入境指令,或者我們合理地相信你將不會獲准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份;
- 如果政府機構、機關或監管機關指示我們不要接載你,
- 因為你本人拒絕或拒絕讓行李接受保安檢查;
- 因為你似乎沒有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進入你前往的國家/地區或州份的所需文件;
- 如果你未能遵守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法規、法令或本承運條款;
- 如果你未能於時限(8.1)前辦妥登機手續,或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閘口;
- 因為你未遵守捷星或其他澳洲航空集團職員或承包商的安全或保安指示;
- 因為你不符合我們的健康狀況要求(見3.4);
- 因為你不會或無法出示適用於整個旅程的有效旅行或健康文件(包括(如屬捷星要求)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苗接種狀況及/或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陰性檢測結果的有效證明);
- 因為你要求特定協助,但並未與我們就此作事先安排(見4.5);
- 如果你喝醉酒,或正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 如果你(或我們合理認為你)非法持有藥品;
- 如果你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對你本人、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或威脅;
- 如果你向我們的地勤人員或客機機組成員出言恐嚇、辱罵、侮辱,或對其作出恐嚇行為;
- 如果你在機場、出發期間、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過程中,或在機上觸犯刑事罪行;
- 如果你故意干擾捷星或其他澳洲航空集團職員或承包商履行職責;
- 如果你對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構成危險;
- 如你未有穿上鞋履;
- 如果你有意破壞我們的財產;
- 如果你曾作出恐嚇;
- 因為你在機場或在先前的航班行為不當,而我們不信納該不當行為不會再發生;
- 因為你未能證明你與旅行的預訂上所註明的人為同一人;
- 因為你的預訂:
- 並未付款;
- 已經轉讓;
- 乃循非法途徑取得;
- 乃從我們或授權代理以外者取得;
- 當中包含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所作的改動;
- 為贋品或無效的機票。
- 如我們相信你將試圖以未經許可過渡客身份進入一個國家;
- 如果你拒絕向我們職員提供或出示你的旅遊證件或進入某個州或國家/地區時需要的任何文件,或者拒絕讓我們複印你的旅遊證件,或者你在乘搭航班期間銷毀了你的旅遊證件。
如果有本第 10.1條下的任何情況發生,我們可能會要求你離開客機(即使你已經登機),且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取消你的行程收據上的任何後續航班。
10.2 拒絕運載通知
如果我們已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我們將不會向你提供我們的運輸服務,那麼我們將有權拒絕運載你和你的行李。該通知詳細列明其適用期間的詳細情況並將要求你不要作出預訂、或要求、允許任何人代為之。如你在通知執行時試圖出行,我們將拒絕運載。
10.3 超額預訂
如果你有既有預訂,而因超額預訂被拒絕搭乘預定航班,我們將盡合理所能使你在你的原定到達時間的合理時間內抵達你的目的地。如這不適合你而你選擇不出行,你可選擇要求退款。如我們無法使你在你的原定到達時間的合理時間內抵達你的目的地,我們將根據任何適用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據此你有權要求賠償))或根據我們的政策(如無適用法例)作出補償或任何照顧。如你未能符合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或條文第 8.1 條,則本條文第 10.3 條並不適用,我們或行使拒載權利。
如果我們無法容納你的隨身行李,我們或會請將之當成託運行李置放於客機中。如出現此等情況,你不會因相關託運行李而被要求支付費用。
11. 飛行期間的行為
11.1 遵守指示
為使乘客得到最大範圍的舒適、安全及保安保障,你在機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以及你的捷星航班上任何機組人員作出的所有其他的指示:
- 將隨身行李放置於你前方座位之下,或頭頂的置物櫃中;
- 開啟頭頂的置物櫃時請小心,因隨身行李或會於飛行途中移動;
- 坐在座位時保持安全帶扣好;
- 遇上氣流時留在座位,並扣緊安全帶;
- 按指示留在座位,尤其當客機正在停機坪移動時;
- 不要使用任何可干擾飛行的電子設備包括手機、筆記本電腦、錄音錄影機、收音機、光碟機、電子遊戲機、鐳射產品或傳輸設備、對講機、遙控或無線電控制玩具。如果你在此方面沒有遵守我們的要求,我們可能會暫扣你的設備,直至飛行結束為止。機上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
- 並無吸煙或抽煙,
- 並無使用電子煙或為電子煙充電
- 如飲用酒類飲品,請僅飲用適量分量,並只飲用我們在你的捷星航班的機上酒吧服務所提供的酒類飲品。在登機前飲用所購買的酒精飲品,將被拒絕登機;
- 按指示使用嬰兒及小童制約設備;
- 如機組人員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有所要求,你必須將你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交予他們作妥善保管,直至飛行結束為止;及
- 切勿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
11.2 乘客的管制
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所有乘客的舒適、安全及保安。如果有必要,那我們可能在任何航班上限制你的行動或將要求你離開客機,比如你:
- 作出的行為會危害客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或財產的安全;
- 妨礙或不遵守任何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
- 作出其他乘客或會合理反對的行為;
- 在機組人員於機上履行其職務時對其作出干擾;
- 破壞或干擾客機或其儀器。
如我們要求你離開客機,你或會被拒絕進一步乘搭捷星航班,並或會因在機上作出的任何違規行為而被起訴。
11.3 因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導致的改道繞行費用
如果因你未能遵守本承運條款,或進行條文第 11.1 條所述之行為,令我們需將飛機改道繞行至非預定的目的地,你必須向我們支付合理的改道繞行費用。
11.4 禁止吸煙
任何捷星客機、澳洲機場航站樓或停機坪均不允許吸煙、抽煙和使用電子煙。
12. 飛行結束後
12.1 領取託運行李
你必須在行李可領取後儘快領取你的託運行李。
12.2 如果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
如果你無法找到你的託運行李,請向我們出示你的行李識別標籤。只有行李識別標籤的受領人有權領取該行李。
12.3 我們發還託運行李
如果我們有你聲稱屬於你本人的行李但你沒有行李識別標籤,僅在下列情況下我們才會將行李交予你:
- 你能就此行李的擁有權出示充分證明;
- 你向我們作出書面承諾,你將向我們償付因發還行李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及
- 你遵守我們給予的任何其他合理指示。
12.4 我們處置行李
如果你在飛行結束後 28 天內沒有領取你的託運行李,亦未有認領,我們會在未對你做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對你的行李予以出售或處置,並且我們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你在落機時將行李或任何個人隨身物品遺留在機上(除非損害是由於我們的過錯造成),或機場客運大樓或會員貴賓室,而由此可能為你帶來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12.5 如果錯領了箱包
如果你在行李傳送帶上領錯箱包,你有責任立即自費將箱包返還給領取行李機場的行李認領處或機場經理。
13. 拒絕入境和罰款
13.1 拒絕入境
如果你被拒絕允許進入某個國家境內,並且如果政府或政府當局命令我們將你送回你的來源地或將你轉移至另一個國家:
- 你必須支付所有延遲開支及回程機票或其他票價;
- 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扣除未付給您的任何退款,包括已預訂但尚未使用的航班費用,以沖抵此等返程機票或其它票務費用(如尚未付款)的金額;及
- 我們不會退還將你承運至你被拒絕入境地方的機票票價。
13.2 償付開支
如果因為你被拒絕進入任何國家,或因為你沒有遵守任何法律、法規、命令或規定,或因為你的行為、健康或醫療狀況,而我們在任何時候被勒令支付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招致任何支出、費用、損失或損害(簡稱「損失」),你必須償還我們為所有損失以及所有法律費和其他合理招致的支出而墊付的款項。我們可能酌情用本來應支付給你的已預訂但未使用航班票價的任何退款來抵消任何此等款項。
14. 公約與法例的應用
在適用的情況下,國際承運服務由公約所約束;或在公約不適用的情況,則受適用的法例所約束。如果你的整個旅程都在澳洲境內,而沒有國際航段,則受制於已修訂的《1959 年民航(承運商法律責任)法(聯邦)》(或任何取替法例)的條文;或如屬跨州旅程,則受制於《澳洲消費者法》的條文。如你的旅程完全位於外國司法權區,則由適用於該司法權區的同等法例規管。
依照公約或適用法律,我們對人身傷亡以及行李或延誤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有限。
15. 對損毀的責任
15.1 責任免除
除本承運條款或任何適用法例(例如《澳洲消費者法》)有所規定,我們免除所有涉及運載服務而可能以任何形式引起的任何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等事宜的責任。
15.2 你的疏忽
如有任何因你造成或助成的損害,我們的責任會根據適用法例得到相應減輕。
15.3 承運條件
這些條件管理我們對你的責任。你旅程涉及的任何其他承運商的責任將根據其承運條件而定。
15.4 我們對你的死亡、受傷或延誤的責任
- 如全部航程均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不涉及国际航段的航程,则受 1959 年(澳大利亚联邦)《澳大利亚民航法(承运商法律责任)》及其修订(或替代立法)或相关州的补充立法的管辖。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之前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您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责任限于 725,000 澳元。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您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责任限于 925,000 澳元。
- 如你的旅程是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屬國際運載,且《蒙特利爾公約》適用:
- 對於任何就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如果任何可追討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超過 113,100 特別提款權(約 218,000 澳元),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損害因你的疏忽造成或助成,我們就損害而承擔的責任會根據適用法例得到相應減輕。
- 若因人身傷亡而致的損害賠償超過每位乘客 113,100 特別提款權(約 218,000 澳元),如果我們能作以下證明,則將不會就該等損害負上責任:
(i) 該等損害並非因我們或我們的代理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錯漏而導致,或
(ii) 該等損害完全出自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錯漏
- 如你的旅程是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當日或之後,屬國際運載,且《蒙特利爾公約》適用:
- 對於任何就在客機上或上落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如果任何可追討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超過 128,821 特別提款權(約 248,000 澳元),我們將不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損害因你的疏忽造成或助成,我們就損害而承擔的責任會根據適用法例得到相應減輕。
- 若因人身傷亡而致的損害賠償超過每位乘客 128,821 特別提款權(約 248,000 澳元),如果我們能作以下證明,則將不會就該等損害負上責任:
(i) 該等損害並非因我們或我們的代理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錯漏而導致,或
(ii) 該等損害完全出自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錯漏
- 在乘客延誤的情況下,如《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且:
- 你的旅程是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除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經採取了可以合理要求的避免損害的一切措施或我們無法採取這樣的措施外,我們將就可追討損害負上責任。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4,694 特別提款權(約 9,054 澳元);或
- 你的旅程是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當日或之後,除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經採取了可以合理要求的避免損害的一切措施或我們無法採取這樣的措施外,我們將就可追討損害負上責任。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我們的責任限於 5,346 特別提款權(約 10,312 澳元)。
- 在乘客延誤的情況下,如《華沙公約》適用,除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已經採取了避免損害的一切必要措施或我們無法採取這樣的措施外,我們將就可追討損害負上責任。
- 如《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均不適用,或會應用其他限額。
- 當你的旅程完全於紐西蘭境內,而非國際運載:
(i) 我們對死亡或受傷的責任不包括發生事故時受《2001 年紐西蘭意外補償法》(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2001)產生的個人受傷保障的任何乘客;
(ii)根據承運條款(見 2.3)或普通法,或任何議會法案、規章或當地機關法例的任何條文就任何未受《2001 年紐西蘭意外補償法》保障的任何受傷或死亡產生的責任將限於不超過 100,000 紐西蘭元(包括所有法律費用),不論該責任是否因我們疏忽所導致亦然。
(iii) 根據《1990 年紐西蘭民航法》(Civil Aviation Act 1990),我們因你的行李延誤所導致的任何損毀限於已證明為因延誤導致而損毀之金額,或就承運支付金額的10倍金額(取較少金額者)。 - 我們將立即並無論如何在確定該自然人有權得到賠償的身分後的 15 天內,按需要墊付款項,以應付即時經濟所需,金額將依所受困苦按比例計算,
- 如乘客死亡,墊付款項將不少於每位乘客 16,000 特別提款權(約 30,865 澳元 或 19,364 歐元)的同等款項。
- 墊付款項不代表我們承認責任,而該款項或會用以抵銷之後我們因承擔責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 我們證明損害是由於乘客或接受款項之人的疏忽而造成或助成;或
- 我們證明接受款項的人無權得到賠償。
- 對於因你的身體狀況的而導致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或令身體情況惡化,我們概不負責,惟任何適用法例另有規定除外。
(a) 澳洲
(b) 國際運載
(c) 紐西蘭
(d) 歐盟境內
如果你的機票是在歐盟購買,並且旅程是由歐盟境內出發或到歐盟境內的一地點,則:
墊付的金額不能退還,除非:
(e) 一般規定
15.5 我們對你的行李的責任
(a) 澳洲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之前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每位乘客的托运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1,600 澳元,对随身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160 澳元。
- 若您的航班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出发、航程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完成,且不属于国际运输,我们对每位乘客的托运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3,000 澳元,对随身行李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300 澳元。
(b) 國際運載
- 我們對託運行李損壞的責任乃受公約所約束,除非你能證明有關損壞是由某一作為或不作為導致,而該作為或不作為帶有造成損壞的意圖,或是在罔顧後果及明知損壞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進行。
- 如《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且:
- 你的旅程是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前,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累積限額為 1,131 特別提款權(約 2,181 澳元),但如《蒙特利爾公約》第 2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如為託運行李,則如行李受損,我們概不負責。對於隨身行李,只有在我們出現過錯時,我們才會承擔法律責任;或
- 你的旅程是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當日或之後,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累積限額為 1,288 特別提款權(約 2,484 澳元),但如《蒙特利爾公約》第 2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如為託運行李,則如行李受損,我們概不負責。對於隨身行李,只有在我們出現過錯時,我們才會承擔法律責任
- 如《華沙公約》適用,每公斤受損的託運行李限額為 250 法郎(約 32 澳元),或每公斤受損的隨身行李 5,000 法郎(約 640 澳元),但如《華沙公約》第 25 條適用於有關情況,上述限額則不適用。
- 如華沙或蒙特利爾公約均不適用,或會應用其他限額。
(c) 紐西蘭
- 當你的旅程完全於紐西蘭境內,而非國際運載,我們對損失或損毀的責任限於每件託運行李2,000紐西蘭元。除非隨身行李的損失或損毀因我們疏忽而導致,否則我們不對隨身行李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負上責任,在該情況下,賠償額將限於2,000紐西蘭元。根據適用法例,如你疏忽導致你的行李出現任何損失或損毀,我們或無責任就整體或部份作出賠償。我們就你的行李應負的責任由《2017 年紐西蘭合約及商業法(第5部)》(Contract and Commercial Law Act 2017)管治,惟本承運條款另有指明者除外。
(d) 一般規定
- 我們僅對以我們航空公司指定代碼出票的運載在運載期間所發生的損壞或延誤承擔法律責任。如我們檢查其他承運商的航班的行李,我們僅作為該承運商採取行動。然而,就託運行李而言,你仍可能有權起訴機票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商。
- 就因你疏忽而對你的隨身行李所造成或助成的任何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 就你行李所造成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你須就你行李對其他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 我們對行李的輕微刮痕、磨損、凹陷和刻痕等正常損耗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如你的託運行李重量並無記錄於你的行李收據,我們會假設其並無超出該級別承運的適用行李限額。
15.6 違反條款或保證的責任
在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許可的情況下,我們將不對與承運任何方面產生的任何成本、開支、損失或損毀負上任何責任。
16. 你提出的申索
16.1 人身傷亡的申索
- 如你欲就個人傷亡向我們索償,你或你的個人代表應盡快書面通知我們。
- 如你的旅程於紐西蘭境內:如發生意外時,你根據《2001 年紐西蘭意外補償法》項下的意外產生的個人損傷受到保障,你或你的個人代表應根據《2001 年紐西蘭意外補償法》的方式提出索償。
16.2 行李申索
如果持有行李收據的人收到託運行李而沒有投訴,這將為託運行李交付狀況良好之合理證據,除非另有證明。
對託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損失或損壞的任何申索必須在以下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國內運載:
- 若屬託運行李物件只有部分損壞、遺失或毀壞:收到餘下物品之日後 3 天;
- 若屬整件託運行李遺失或損毀:行李原應交付你處置之日起計 21 天;及
- 若屬隨身行李遺失或損毀:3天。
國際運載:
- 若屬託運行李損毀:7天;
- 若屬延誤:託運行李可供領回之時起計 21 天內。
如你錯過這些期限,將失去申索的所有權利。
如欲就託運行李或隨身行李向我們申索,請在抵達機場出示行李。
16.3 衣物損壞
任何干涉你穿著的或帶入機艙的衣物損壞的事故,必須立即向我們的機組人員報告。
16.4 申索時限
除法例另有規定或這些承運條款中的其他部分為你的損害賠償申索權設定更短期限外,如果自以下時間起兩年內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將無權申索損害賠償:
- 你抵達目的地之日;
- 客機原應抵達之日;或
- 你的運載終止之日。
時限的計算方法按照聆訊案件的法院的法律來決定。
17. 一般條款
- 我們對因我們遵守,或你沒有遵守任何法例或政府規例引起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 這些承運條款(包括任何法律責任的免除條款或限制)應如適用於我們般同樣適用於和受惠於我們的授權代理、僱員和代表及代理。
- 你向我們、我們的授權代理、僱員和代表及代理可追償的總額將不超過我們的法律責任總額(如有)。
- 根據任何適用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以及除本承運條款另有規定者外,我們的責任(如有)限於已證明直接補償損毀。
- 這些承運條款的任何部分均:
- 不放棄任何可能適用法例賦予我們可免除或限制責任之權利,我們另有說明者除外;或
- 不放棄根據任何適用的法例給予我們的任何抗辯,包括對就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有法律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補償的任何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個人。
- 在法例(如《澳洲消費者法》)許可的情況下,捷星將不對與承運任何方面產生的任何成本、開支、損失或損毀負上任何責任。
- 如本承運條款任何部份被翻譯成其他語言,如有任何歧異,應以本承運條款的英文版本為準。
18. 出發自或過境於中國的航班的額外資訊
請參閲適用於出發自或過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的航班的額外乘客權利資訊。
19. 我們的名稱和地址
我們的名稱在行程收據上或會縮短為「JQ」(我們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我們的地址為Jetstar Airways Pty Limited, (ABN 33 069 720 243) GPO Box 4713, Melbourne VIC 3001, Australia。